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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下期

现代治理视域下“官吏制约”的困境及超越/刘 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涛 日期:2020-04-27 16:15:49
责任的履行与担当倒逼权力合法有序运行。此外,还要加强体制外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相结合,即推进社会监督、网络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大监督、党内外监督、政协监督、法律监督等有效结合,以这些多元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融合发展来完善权力结构与规范权力运行,使权力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充分发挥其权能正效用。

  再次,建立依法协同治理体制,尤其是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优势。俞可平指出,未来国家治理将是一个官民共治的过程,是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有效融合的过程。[3]“所谓协同治理,是指在公共治理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多元要素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协调,合作治理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管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4]其凸显了各主体要素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对传统国家统管体制只强调单一主体治理作用的突破与超越。推进多元协同治理,首要的是对其要有一个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认识。针对现实中一些学者对其持否定和批判的看法,即认为在中国社会体制下,不同阶层的主体间是难以做到有效协同的,一来要认清其主要原因是中国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意识和存在官强民弱的阶层位差,二来要明白虽然协同治理在实践上存在诸多难题,但并不是与中国社会不相适应。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范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争论,不能说是对协同治理功能和作用的否定。我们要做的是,在肯定的基础上把问题看清楚、弄明白,并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如互助合作、协商讨论、和合文化,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协同治理之路。其中,协商民主就是一种很好的路径选择,目前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如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所著的《中国协商民主的逻辑》一书,有助于人们清楚地了解和认识协商、协作、参与、共治、博弈等要素在治理中的作用。其重点在于着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遵行法治原则,科学制定依法协同治理程序和规则,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尤其是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例如,信息公开机制、参与机制、沟通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救济机制等。它们是推动协同共治有效运行的内在驱动力。只有健全这些机制,才能使多元治理主体真正参与到国家事务与社会文化事业的治理过程中来。这也要求通过各种途径的探索,不断提高多元主体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特别是增强民主参与能力和技术,使他们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地位,能够平等参与治理活动,其建议与意见能够获得同等的对待。此外,还有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效确定治理责任,做好责任的分配与落实,尤其是建立“元治理”制度,发挥其保障和兜底作用,即在出现责任失范时能够及时做出处理。例如在银行系统,可以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元治理主体,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责任监管。总之,推进协同治理必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尤其是抓住法治化治理特性,不断提升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与法治化能力,以此作为一个超越“官吏制约”体制架构的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薄贵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J].中国行政管理,2009(7):7-10.

  [2]刘涛.法治化视阈下政府权力不任性的实现路径[J].理论月刊,2018(6):112-116.

  [3]俞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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