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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郑聪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聪杰 日期:2020-03-18 16:39:20
善于打交道的村民能积聚更高的人气,折射出了主体的社会属性。
  三、“面子”构成三要素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面子”在中国社会的存在非常广泛、实际而具体,深深地涉入中国人社会生活的每一层面,中国人的社交往来莫不以之为核心。正因为此,乡村社会中的政治实践自然也无法摆脱这一社会文化的时空背景,并深受其影响。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运转于乡村社会的民主践行方式,是指村庄内部不同行为体围绕生产和生活中的公共事务,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协商为手段,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基层社会治理活动。虽然从理论上讲,协商民主因其所具有的较强民本性和平民性,天然具有广阔的下行空间和强烈的基层渴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乡村社会的践行历程就会顺畅。林尚立和赵宇峰指出,基层协商民主的确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制度性的地位”“程序性的过程”和“权威性的效应”。然制度性的地位何以确立?程序性的过程何以维系?权威性的效应何以实现?“面子”现象中不同结构性要素对协商民主的影响将围绕这三个话题展开。
  (一)制度性的地位何以确立
  “协商可以运用于任何时候,任何领域以及任何环节,具有很强的通适性,但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一定是作为一种制度或制度的机制嵌入在制度体系的运行中”[2]37,是故制度性地位的觅取构成了协商实践的重要内容。然而正如亨廷顿“政治领袖推动民主”的观点所言,基层政府及其领导的意志和决心是决定协商民主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若缺乏这种外源性的支持不仅会束缚协商政治在基层的生长空间,更将限制其持续的发展。既然政治性支持的表态或默许是导向制度性地位得以确立最为直接的解释变量,那么这种外部合法性的供给如何取得?“面子”中能力要素的调动对于该问题的化解无疑具有独特价值。因为“面子”是通过成功和炫耀而获得的,这意味着能为村庄争取到外部合法性的个体将会获得村庄内其他成员对其能力的认可。普通村民尚且“力不足”而“心有余”,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能量且有获取政治资源潜在可能的村民自然也乐于参与,即使会为之付出某些代价,但能斩获“面子”的喜悦仍激励着他们对自己抉择的遵循,由此对“面子”中能力要素的积极争取化作一股推动协商实践发展和进步的力量。
  在借由获取外部合法性的方式确立制度性地位的同时,如何动员村庄内部对这种制度属性的认可亦成为与之并行的困惑。这时“面子”中的人品和人缘要素为内源性羁绊的摆脱提供了可能。在村落既有文化价值与道德观念的浸染下,关心村庄事务且具有较强动员能力和话语权的村庄精英或许会尝试发起协商实践的倡议,并为倡议的践行和规范化四处奔走,从而触发自主式参与的序幕。脸面在中国人的合群、结社和社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在人际交往间实现影响他人社会生活的目的,故村庄精英在区域内良好的“人气”往往能使他们的政治感召力获得可观的响应,能不断吸纳新成员的政治参与。如若能保持后续的协商流程积极有序,协商实效可圈可点,由示范产生的效应必将巩固政治创新的稳定,并持续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二)程序性的过程何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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