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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困境及对策/张 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萍 日期:2019-12-20 13:09:41
经下载、存储在电脑或者其他存储设备上的数据却无法得到控制,依然会继续传播。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完全遗忘是很难实现的。
  (三)具体对策
  加快我国被遗忘权立法进程。持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快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一是要明确数据主体和信息控制者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数据主体、信息控制者、个人信息保护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国家机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强化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保护,强化个人一般信息利用,既给予数据主体充分的隐私保护,也给予信息控制者合法合理使用数据的权利。二是要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的前提下,给予数据主体合法要求删除涉及自身信息并防止数据控制者进一步传播的权利,以解决互联网状态下信息控制者与信息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的矛盾。三是要补充出台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罪名的司法解释。尤其是针对恶意散播不实信息、非法贩卖个人信息,根据侵害信息的数量、非法所得的多少等确定标准,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隐私保护范围。对于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难以平衡的问题,要从监督的角度对领导干部的被遗忘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一要确定依法公开范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共信息的部分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二要明确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对领导干部而言,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关系等个人敏感隐私信息有时也会被公众关注,要界定清楚与公共无关的、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给予充分保护。三要动态调整个人信息公开范围。随着领导干部职务的调整变动,其职责及手中的权力也会发生改变,往往是级别越高的干部,掌握的公权力越大,对公共利益的调剂和影响力也越大,往往受监督的范围也越广。因此,要根据领导干部职务的调整,实时动态调整其隐私限制范围。
  更加关注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即使把被遗忘权引入领导干部个人信息保护之中,也依然存在技术层面的壁垒难以完全突破。领导干部作为公众人物,始终是群众监督的焦点,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入被遗忘权只是保护个人正当隐私所需,而不会成为领导干部掩错饰过的保护伞。领导干部更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公众形象。
 
  责任编辑 白埕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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