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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非正式关系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从明清乡绅自治到当代基层治理的演变及启示/徐 迪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 迪    日期:2019-12-20 12:39:09
出现的,而社会治理的制度本身也是外在强加在被统治者身上的。对于与城市相差甚远的社会状态,无疑要采取不同于城市的治理方式。此时,中国原始社会的宗族治理方式给了执政者重要的启发,如果说乡绅既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联系基层百姓的纽带作用,适当给予其权力进行社会治理,何乐而不为。上级政府对此也是采取默认的态度,事实也证明,这种适当保留落后于社会主流生产力的组织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产生了不错的效果。
  (二)较为低廉的运作成本
  从社会管理交易费用角度看,熟人社会的办事成本无疑是很低的,过度的政权组织介入对于本身社会结构单一、规范化运作较难实现的农村反而是得不偿失的。从报酬角度上讲,不同类别乡绅的报酬基本相同,张仲礼对这一细节有过概述,它包括经理收入和聘用费。[3]总额基本少于全职官僚的俸禄。总体来说,经理收入相当于现在的固定收入,是指乡绅处理本县事务所得的收入;聘用费则是指代理裁断纷争和调解诉讼案件的收入,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主业外的额外收入。所以,乡绅的收入构成并不像官僚那样单一(官僚收入除却贪腐费用,都是朝廷俸禄),且类似绩效制的额外收入与治理效果挂钩,有利于其发挥主观能动性。
  此外,如果在基层设立政权组织就多设立了一级行政级别,各类机构、人员设置的额外成本会超出想象。乡绅游离于官与民之间,他们对基层的管理不附带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部分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政府所需承担的直接成本远低于聘用官员。
  值得一提的是,乡绅治理可以充分体现基层治理的制度柔性,淡化官方的刚性色彩,可以利用第三方调解、通过家庭成员协商等方式解决事务纠纷。所以说,乡绅之制的合法存在在一开始就为封建王朝节省了一大笔俸禄费用、机构开支和不必要的维稳费用,其绵延稳定的合法存在也一直被默许。
  (三)对科举和文教的重视与崇拜
  乡绅之治的形成还有赖于百姓对科举制度的认同。科举制下许多本地等待入仕但尚未入仕,在基层先行锻炼的叫作学绅,是乡绅的一种,他们有着双重的角色定位。百姓对于这类人的态度,要比官员更为亲近,一是由于血缘亲情相连,值得信任。二是百姓对于这类读书人的专业知识较为认可,科举准备入仕的人在明清的农村可以算是文化人,百姓更加愿意接受他们的调停和解释。
  此外,还有一部分乡绅的来源是告老还乡的官员,这些人在当地可以说是德高望重,同样是解决地方问题的主力军,有时甚至能够对许多基本地方事务进行拍板。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对自己身边的有仕途经历或者即将入仕者的崇拜感使得乡绅在基层的治理比外来者更加容易。
  二、安心放权的基础:纽带还是纽扣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讲到中国社会的两种秩序:第一种是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第二种则是以家族为单位,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自治体”,结成“蜂窝状结构”。秩序的构建基础虽然不同,但在封建王朝秩序构建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统治。所以,笔者就产生了一个疑问,文史资料中提到的乡绅的纽带作用充其量是否只是形式上的作用?真正让明清两代统治者安于放权给地方的基础肯定是朝廷有对地方足够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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