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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中期

公共危机治理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路径分析/李 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想 日期:2018-07-10 11:32:35
治理中的合作效果不够理想,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优势互补程度低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不足,导致信息掌握不全面。[5]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而言,加强双方对公共危机事件信息的掌握情况尤为关键。而对危机信息的全面掌握需要在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即构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信息交换机制。这种信息交换机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政府解决好危机事件所必需的而又是政府所缺乏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这些直接关系公共危机事件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是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合作中所取得的进展及出现的新问题的信息。构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信息交换机制能够确保这两方面的信息在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得到有效的传递,既能够将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治理过程中最需要的信息传递给非营利组织,让最合适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开展合作,提高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优势互补程度,又能够确保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合作中及时沟通,提高合作效率。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协调机制
  完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与各类非营利组织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功能聚合是公共危机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府部门也越发意识到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加强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重要性,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为公共危机事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政策保障。早在2007年8月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危机应对与治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政府可“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也规定了公民和各类非营利组织有义务服从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危机的预警与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但对于非营利组织后续参与危机事件的治理过程及与政府的合作还缺乏相应的政策对双方的合作进行协调。因此,完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协调机制,让两者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形成制度化,大大提升双方的合作效率,推动公共危机事件的解决。
  (四)建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长效合作机制
  公共危机事件的有效治理不仅仅是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负面影响基本消除,更应该贯穿于危机的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整个过程。目前在公共危机治理实践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基本局限于危机事件发生时的响应阶段。在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之后,往往出现合作中断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在危机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和准备阶段同样存在。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合作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性的合作,在以危机响应阶段的合作为重点的同时,要加强在危机预防、准备和恢复阶段的合作。为此,可以建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长效合作机制,一要加强危机预防和准备阶段的合作。在危机预防和准备阶段,可以利用非营利组织数量多、分布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危机信息的监测、危机的预警、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系统的建立、危机安全知识的教育等方面与政府开展合作,为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做好充分的准备,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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