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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与对策/贾 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贾 博 日期:2018-02-01 18:53:52
按照自身所获得的利益和实际购买能力来决定这些物品的数量,就会导致一部分人无力支付而造成效率损失甚至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避免这种现象,需要由政府拨付财政资金,交给公益类事业单位负责生产这些准公共产品。另一方面,需要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面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公共风险,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或个人力量无法胜任,必须通过政府提供公益服务来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这就需要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公益服务的生产职能,才能实现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目标。因此,公益类事业单位应当而且必须与政府保持相同的价值导向:公共利益至上而非利润最大化。在坚持组织本质和把握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进一步推动公益类事业单位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向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二是重塑政事关系。重塑政事关系,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和基石。重塑政事关系实际上要围绕着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政府的角色。长期以来,政府承担着管和办的双重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举办和管理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行业管理者和生产者、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多重角色集于政府一身。这种状况使得政府既要出资“养机构、养人、养事”,又要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还要负责某项公益服务领域的行业监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不但陷于具体管理事务应接不暇,而且难以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尽快实现角色分离和角色转变,将精力和注意力集中于制定行业政策、把握行业发展方向、营造公平发展环境、明确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宏观管理方面,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下放,通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组织转型。由于管理惯性和路径依赖,公益类事业单位角色定位不明、依赖性大于独立性,在工作任务、编制管理、资金来源、岗位设置、人事任免等诸多方面都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在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方面与政府机构基本等同。即使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也缺乏组织职能和组织运转的独立性。公益类事业单位只有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完成从事业单位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到现代公益类事业组织的转变,才能完成组织转型,真正实现完善公益服务体系的改革目标。[1]与事业单位相比,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能目标聚焦在国家事业范畴,排除掉了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转变任务主要是进行分类,将不属于国家事业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剥离,目前已经基本到位。与公益类事业单位相比,现代公益类事业组织是在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在实现社会分工与组织分化的基础上,承担公益服务的组织形态。这类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受政府的随意干预。在资金来源方面,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有开放式多渠道的资金筹集。在服务质量方面,接受政府机构、服务对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共同监督。尽管现代公益类事业组织是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公益服务只能由这类组织承担。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一些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所以,着眼于未来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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