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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监督视角下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性思考/刘菊香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菊香 日期:2018-02-01 18:10:10
拉下台,火药味十足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我国参政党的合作性监督,也是带有批评性质的,不可能一团和气。如毛泽东在1956年《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是那些骂我们的……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3]可见,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是一团和气,而是有批评、有质询甚至有骂声的,目前参政党民主监督真正欠缺的恰是民主监督最初的这份批评、质询的率真。
  (三)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但不等同于没有约束
  从世界范围看,即使西方替代性政党监督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被监督的政党接受,而只能影响被监督者,使被监督者主动或被迫接受和采纳。在中国语境下,参政党民主监督所提的意见建议批评更不可能强制要求执政党都接受,不能直接改变执政党的政治和行政行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所以2015年颁布的《条例》明确其监督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可见,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监督对象层次高,内容宏观重大,方式柔和,不是法律监督,不是权力监督,而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但是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并不意味着对执政党没有约束。不管是刚性的法律监督还是柔性的民主监督,监督都意味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一种制约关系,对被监督者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目前,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较弱就是因为将民主监督看作一种非权力监督、一种政治监督而弱化了其约束性。参政党民主监督不能法律化,不能刚性化,但并不妨碍我们对民主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操作方法进行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处理,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维护和保障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运行机制,可以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法律化。这不仅不会影响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合作性、政治性特点,而且能真正帮助执政党优化执政行为和执政理念。
  二、政党监督视角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现实困境
  目前,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实践中存在执政党主动接受监督意识薄弱、主动营造监督环境乏力,参政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主监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从政党监督视角进行分析,可以概括为参政党民主监督制度建构落后于理论预设的目标追求、民主监督的良好意愿与现实监督效果之间存在落差、共产党的雅量与民主党派的胆量如何突破等困境。
  (一)制度建构落后于理论预设的目标追求
  从多党合作制度设计初衷来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就是一种与共产党“唱对台戏”的制度设计。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讨论要不要保留民主党派时,毛泽东提出“一根头发、一把头发”的著名论断;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再次讨论民主党派还要不要的问题时,毛泽东又提出“共产党万岁、民主党派万岁”的口号。也就是说,是中国共产党主动自觉选择民主党派对自己进行民主监督,目的“实际上是扩大民主”[4],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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