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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中期

我国政策共识构建与共识模式研究/徐久娟 邓志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久娟 邓志锋 日期:2017-12-05 16:40:48
共识达成方式主要是政策主体间平等的利益交换。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共识模式,在我们国家现实条件下,要想在整个社会层面实现这种共识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也是正常的,因为现实社会条件下,利益群体高度分化,而且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机制还未建立,所以这种模式在我国现实中很少运用。
  (二)强协商弱共识型
  这种共识模式意味着政策舞台是开放的,各参与主体均有机会参与政策过程且各主体影响政策过程的能力相当,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利益均衡机制来协调各协商主体的行为,再加上利益主体过多或各利益主体公共理性不足,利益计算过于精细且不愿做出妥协让步或者妥协程度不足以使各参与主体达到谈判共识,最终共识程度较低甚至共识破裂。这种模式的形成条件需要民主制度的完善以保证政治参与渠道较为畅通,但是由于政策参与机制不完善、政策主体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利益协调与均衡机制欠缺使得最终无法达成可接受的政策共识。这种模式是较理想化可实现的,在我国现实中有所运用,主要在部分发达城市,且该项政策是涉及该地区民众切身但不重大的利益的政策,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居民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召开实现了政策过程向公众开放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可能因为听证会居民反对激烈使政策无法出台,共识破裂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某些群体利益的保护。但利益主体的分化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这是由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的,需要在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利益群体的高度分化形成弱共识,从这个角度看是正常合理的。
  (三)弱协商强共识型
  在这种模式中,政治权威对政策过程起了决定性推动作用,公共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领导层拍板决策,社会力量几乎无法介入政策过程。政策主体有限决定了政策共识较易在单一性参与者之间达成,这种共识模式下,民主制度较滞后、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政治参与制度无法满足政治参与要求,对利益群体参与要求的压制,表面上有利于政策共识达成但并非成熟的政策共识。这是一种落后且不健康的共识模式,在我国当前有所体现,可以解释我国一些公共政策横空出世现象。单一性的政策参与主体,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如果有较高程度的共识,则有理由怀疑是否存在领导拍板决策,或者社会不同声音被掩盖的现象。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社会舆论传播的发达与普及,这种模式有所减少。
  (四)弱协商弱共识型
  在这种政策共识模式中,政策参与主体有限,决策透明化程度相对提高,利益主体多元化及利益均衡机制的欠缺导致政策共识程度低甚至无法达成共识。一方面,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日益增强,主要通过舆论等力量在政策过程之外对政策过程施加影响,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进步的因素。另一方面,民主法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政策参与制度无法满足社会参与要求,参与要求的增长与参与渠道不畅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政策共识的破裂,致使许多公共政策即使力排众议的出台了,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太多阻力困难重重而半路夭折。这是一种有待发展但总体合理的政策共识模式,在我国目前政策过程中体现较多,大部分公共政策属于这种模式。在涉及整个国家战略层面或者影响深远的重大公共政策问题上,我们国家现实状况是,政策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及政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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