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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中期

政府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工作机制不合理的防避对策/付 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付 超 日期:2017-08-01 18:58:25
责任主体,并公布履职时限和联系方式。其次,划清责任边界,制定上下级协同配合机制,明确责任与分工,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各项行政职权逐项提出保留、下放、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给出具体理由。再次,通过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上下级沟通及专家论证等程序,从执行角度、民生角度和实际出发,无死角梳理上下级责任事项范围,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最终进行审核确认。最后,将最终审核确认的责权利事项按照其名称、类别、事实依据及主体、责任范围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建立清单制度的动态、跟踪运行机制,确保政府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一切行政行为有法可依,避免相互扯皮和推诿,正如哈蒙所说的,法规和纪律的存在,为纪律的承担提供了一种“实际上的便利”。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高明的行政领导面对一个愈加开放的政府体系和愈加成熟的公民社会,明智的做法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出高质量的行政决策,广泛吸取基层执行者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公众的智慧,以争取最为广泛的下级支持和公众支持,确保行政决策最大限度地得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认同。因此,首先,必须健全行政决策参与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上下级的行政决策权,上级决策要充分听取下级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和经验总结,建立健全政府组织内部上下级共同参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摒弃一言堂、家长制的传统决策作风。其次,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的,一切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均要公开以便决策者之外的社会主体能够有效监督和纠正,防止行政决策中上级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特别是杜绝行政首长“拍脑袋做决策,拍胸脯做保证,拍屁股走人”的行政决策模式。
  (三)完善下级晋升机制
  首先,应完善对下级晋升渠道中的上级意志的制约机制。现行公务员任用制度中,行政首长可以直接决定下级的职务升迁与任免,但缺乏对这一行为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因此,必须强化上级行政领导用人责任追究,构建“终身追责”的用人机制,被提拔的下级如果显示出不称职的,或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表现出能力不胜任、出现重大错误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应追究上级用人不察的责任,防止上级用人中“唯亲、唯近”的错误倾向。其次,应完善下级晋升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只有任前的考察和公示制度,缺乏有效的任后监督机制,以至于形成了官员“能上不能下”的不合理局面。因此,只有将任前监督与任后监督有机衔接,才可能实现对被提拔者的有效监督,被提拔者才会产生“干不好随时下台”的忧患意识而不是“保险箱式”的优越感。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
  要变革考核方式,由传统的单向考评向多维评价变革,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所占权重,因此,凡是与政府有交集的社会公众、媒体、民间组织等均有权参与到公务员的评价与考核中。一要注重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强化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并突出服务对象的评价权重,减少考评中的人情干扰。二要注重考核结果的反馈,确保每一位被考核者都能够有效参与到考核过程中,而不是等待考核结果的被动者。三要注重考核结果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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