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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与对策/孙发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发锋 日期:2017-04-26 11:19:41
的发生,避免转移职能成为“烂尾工程”。
  (三)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
  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才能确保有关职能事项转得出、接得住。重点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打造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民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举办针对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可将影响力较大、经常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实行点名培训,并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在培训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等,以考促学。要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劳动合同、住房、养老、医疗、职称评定等工作,建设一支稳定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二是做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政府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职能实施效果、行政性开支等信息。三是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彰显社会组织特色,形成品牌效应。四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督促社会组织采用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分工式组织结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等互相监督,共同执掌组织的治理权。尤其要使理事会成为社会组织内部制衡关系的中心环节,成为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核心问责主体。
  (四)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社会组织恪守自身的宗旨和使命
  社会组织并非都是“天使”,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组织负责人会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要建立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和自律、互律、他律相结合的问责体系。首先,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要从壮大第三方力量、维护第三方独立性、提升第三方权威性等方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其次,加强审计监督。提高社会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和独立性,强化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威性,使审计成为确保社会组织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利器”。再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公众、媒体、捐赠人、受益人的监督积极性。对于它们的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关政府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五)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防控廉政风险
  在我国的特殊制度环境下,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在政府系统高压反腐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可能开辟新战场,借职能转移之际,利用社会组织继续公款吃喝、变相“三公”消费。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一要落实直接登记改革措施,逐步扩大无主管登记范围,祛除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胎记。二要推进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人员、资产、业务、办公住所、利益脱钩。尤其要限制乃至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对于违反规定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官员要及时进行问责,以儆效尤,消除某些政府官员的侥幸心理。
  [注:本文是社会管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课题“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CXTD-2016-026)、2014年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互联网政治安全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4-CXTD-02)、2015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资助项目“社会组织政策倡导研究”(项目编号:2014-04)和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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