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3月中期

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与对策/孙发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孙发锋 日期:2017-04-26 11:19:41
明。在一些地方,在评估周期、评估主体、评估指标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政府部门以监督经费合理使用、提高服务水平为名,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频繁开展评估督查,使它们疲于应付,干扰了它们的正常公共服务活动;而有的政府部门则对社会组织持放任态度,基本不开展评估活动。此外,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基本缺位,政府部门是评估的最重要主体,政府评估社会组织仍然是一种常态。在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中,政府是当事方,评估机制上的政府本位,影响了评估结论的客观性、独立性和科学性,损害了评估结论的公信力,降低了评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在评估指标设置方面,定性指标居多,可量化和测量性的定量指标偏少。即使设置了量化评估指标,也都是以利润、效率等经济指标为主,这种指标导向必然诱导社会组织过度追求产出量或业务收入,忽视社会效益和公益精神。评估机制不健全加剧职能转移—承接过程中的风险。一是不能保证社会组织将有限的资金用在亟须的地方,存在资金浪费现象。二是一些社会组织负责人违背非营利宗旨,借参与政府职能转移之际,挪用财政资金、贪污组织款项、中饱私囊。
  二、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认识不到位,行动上就会犹豫不决;如果没有认识上的统一,就很难有行动上的统一。对一项改革来说,有无共识,关系改革的合力能否形成,关系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要摒弃“全能政府”的落后理念,跨越观念误区,改变“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思维定式,自觉冲破既得利益藩篱,凝聚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改革共识。各级政府要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看待职能转移—承接行为,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要按照尽可能社会、必要时政府的原则,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如事务性、执行性、服务性、技术性事项逐步向社会组织外移。特别是要加大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在养老、就业、教育、医疗、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加快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步伐。
  (二)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制度体系
  完善政策法规,推进职能转移—承接行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才能保证职能转移—承接过程的规范性,减少随意性。地方政府应先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提供实质规则和程序规则,对职能转移—承接过程的下列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一是确定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在征询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法制工作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评估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二是制定方案。职能转出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充分竞争性事项、适度竞争性事项和非竞争性事项)和转移方式(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制定实施方案。三是组织实施。转移实施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同意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当立即按以下步骤实施:公告事宜→报名竞争→公示名单→签订协议→事项交接。四是监督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明晰规定监督的渠道、方式、程序,避免“一放就乱”现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