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1月中期

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治理“为官不为”的举措探讨/唐晓阳 代 凯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唐晓阳 代 凯 日期:2017-03-15 17:50:26
领导干部的“为官不为”行为[2]。尽管近年来一些发达省份和城市在绩效考核指标中增加了民生福祉等指标,但经济增长始终是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如此。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领导干部在对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等事宜上大刀阔斧,而对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上能拖则拖。除此之外,国家还设置了维稳、计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一票否决”事项,官员为了防止触犯这些“雷区”,往往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而“为官不为”。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偏差已经成为官员“为官不为”的直接诱因。
  4.绩效评估主体结构单一。多元的绩效评估主体是克服单一评估主体缺陷、提升评估结果客观性的保证。绩效管理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强调顾客至上和结果至上的导向。在公务员绩效管理中,绩效评估主体不仅来自机关内部,而且更加需要公众、专家学者和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因为这些群体对政务服务拥有直接感受。目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主要以机关内部管理为主,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是绩效管理的主要主体,绩效管理带有强烈的内部控制取向,缺乏外部责任意识[3]。虽然近年来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正受到越来越多地方党政部门的重视,许多地方开始引入公众评价作为传统政府绩效考核模式的补充。然而,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公众参与公务员绩效管理的主体、程序等规定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绩效管理往往呈现运动式色彩,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评估主体结构单一使得社会力量难以有效监督公务员,公务员只是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
  5.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不当。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落脚点体现为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如果考核结果运用不当或者不能有效运用,那么绩效管理就会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罚分明。目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没能够与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有效衔接。既没有与公务员选拔任用紧密结合起来,存在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的还不如看的,看的还不如捣蛋的”,严重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也没有与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对那些“为官不为”的公务员进行问责的过程中,没有真正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然后轻轻落下,问不到实处、责不到痛处,也就难以遏制“为官不为”现象的蔓延。另一方面,绩效考核结果的极端运用。一些地方搞所谓的“一票否决”“末位淘汰”,使公务员产生恐惧心理,不惜采取各种消极手段或弄虚作假方式规避风险。总之,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当,造成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没能够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为官有为”没有得到奖励,“为官不为”难以受到追究。
  三、治理“为官不为”的对策
  由于“为官不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为官不为”的问题,也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但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公务员的个人素质,使其想为、能为;二是要完善体制机制,使公务员要为、敢为。除了要从深化行政体制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