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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期

我国冲突管理方式转变的趋势分析:由控制主导向化解主导/张春颜 李婷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春颜 李婷婷 日期:2016-07-13 09:21:29
救济原则。
  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方面,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载体,通过“三会一代理”制度,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和群众代理的有效结合——在居民上访时,服务窗口负责人召集当事人及相关行政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后,召开由街道(乡镇)内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谈问题对策,在此基础上出具调解协议书,纠纷移交至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整个过程可由民间代表组成代替上访人员到有关单位联系,该调解协议书被赋予法律效力。此外,还通过“警民联调”模式实现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事件,通过当事人自主意愿,若一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派出所便可委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达成的相关调处结果,公安民警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06(20):3-12.
  [2]李祖军.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1.
  [3]徐安琪.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9.
  [4]冯胜,郑滔.盘县司法行政工作开启新篇章[N].法制生活报,2016-01-11.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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