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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探略/李 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日期:2016-03-14 15:15:24
关于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争端的思想
  2013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就建设海洋强国问题听取汇报、进行研究部署,将建设海洋强国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妥善解决南海争端尤为关键。不管从历史还是法理上讲,中国都无可争议地享有南海主权,但在现实争端依旧存在的状态下,建立一个包容性的海洋秩序,“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法治化的现实需要”[5]。首先,依法解决南海争端思想同习近平的亚洲安全观密切联系。习近平认为,虽然当前中国同有关国家仍存在海洋权益争议,但“通过协商谈判处理分歧争端是地区国家主要政策的取向”,为此,在法理原则和制度理念层面,“应该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其次,对国际公约的共同遵守是开展合作协商的必要要件。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和1976年《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都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相应法律程序和适用机制。通过共同探讨制定地区安全行为准则、落实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深化执法安全合作等法治化路径约束各方和解决争端,才是确保南海各方及亚太局势稳定的必由之路。
  (二)关于共同依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思想
  当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最大障碍,国际反恐怖主义相关制度法规的国际公法属性,以及其旨在维护人类整体权益的法治目的性,都表征着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法律规范的遵守,应当是全面且不设双重标准的。第一,基于恐怖主义的反人类性和极端暴力性,依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从观念上做到零容忍。习近平指出:“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这‘三股势力’,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在此原则下,各国家和地区组织都有义务尽自身最大可能打击恐怖主义。第二,制定区域法律规范与执法合作机制,是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现实途径。在2013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及合作纲要,完善本组织执法安全合作体系”。一方面,国际社会要加强执法信息的沟通交流,做好本国国内法与国际反恐法律之间的衔接,在开展反恐怖的搜查、扣押、查封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把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同铲除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建立反恐人才的培养机制,密切各国司法人员往来,中方将设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以此为各成员国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培养司法专业人才,储备多国共同反恐的人力资源。第三,针对恐怖主义在网络技术、核能材料、生化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蔓延的现状,各国应建立相应的执法机制,深化专项反恐领域的沟通协作。
  (三)关于遵循国际生态法律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
  习近平十分关注国际生态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着眼于国际与国内生态建设的两个大局,在多个重要场合表明中国主动遵循国际生态法律规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和立场。一方面,习近平认为,生态问题是决定中华民族能否永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关系人类命运福祉的重大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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