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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防腐反腐的制度“疫苗”:官员财产监控制度/刘筱勤 庄国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筱勤 庄国波 日期:2016-03-14 15:12:44
作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联邦调查机构可以掌握储户资料。任何一笔超1万美元的存款、超过3000美元流通票据的购买,都应提供身份证明且必须向联邦调查机构报告。为了能够有效地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美国政府1977年颁布《反海外腐败法》,规定任何美国公民或定居者、任何以美国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任何根据美国联邦州以及其他美国领土的法律注册的公司、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都必须设立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这些账簿、记录和账目必须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公司的交易及资产处置情况以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司法部调查。美国不仅监控本国领土上公民和外国人的财产,2011年还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与全球80多个国家,超过7.7万家外国银行、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达成了相关协议,彻查本国公民的海外资产。英国1883年就通过了世界首部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但财产申报主体和内容较少。对普通公务员要求不严,鼓励官员诚实申报而非动用惩罚手段,官员的家庭成员财产无须申报。法国相对来说财产监控不力,截至2013年4月,欧盟27国中只剩法国和斯洛文尼亚没有实施政治人物财产的透明化。
  四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但不严格。香港地区的财产监控是有限制的,仅限部分高级官员;韩国于2001年实施《防止腐败法》后,每年对全国所有政府和公共机关公职人员面向社会全面调查其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同时彻底实行金融实名制,但是申报制度尺度较宽;日本虽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但相关法律体系并不严密,没有有效的财产监督机构,公示也没有起到应有的反腐作用。
  五是其他国家则大多要求官员申报财产,也设立了反腐败调查机构,但同时对调查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150个国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国家仅有象征性的调查机构,没有独立性、资源或实权,对官员财产、收入状况不能进行严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是对世界各国的清廉状况比较权威的评价,观察近几年清廉指数排行榜可以看到,榜单前列尽是财产监控得力的国家如北欧诸国,其次则是美英法等国,而榜单后面腐败猖獗的尽是财产监控松弛甚至无监控的国家。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困境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注意到国外公职人员监控制度的反腐败功能,并参照它们作政策借鉴与移植。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5年中央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央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0年中央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度推进的每一步都极为艰难,历时30多年,我国官员财产监控还只是一个内部申报的制度,仍旧停留在财产申报制度的摸索阶段。
  由于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申报不公开、无稽核,无法监控官员财产,使我国现有反腐廉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很容易变成庄稼地里的“稻草人”,不仅不能威慑腐败,反而损害了已有廉政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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