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5年11月中期

法治导向下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日期:2016-01-18 17:53:1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何对评估主体的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如何对评估主体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的行为进行限制?第三,如何对评估主体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第四,如何才能保证评估结果审核的客观公正?这一系列的问题,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英国就是通过法治来完善对绩效评估监督的,同时加大公民的参与力度。英国注重运用绩效审计来对政府的整个绩效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评估主体整个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的审查。中国也可以借鉴英国建立审计监察委员会,分别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三)拓宽外部主体参与渠道,并加以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积极倡导外部评估主体参与到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中。但就现在的实施情况来看,外部评估主体参与到评估中的渠道不仅少而且不通畅,这样的机制并不能满足公民日益高涨的政治热情。因此,要努力拓宽外部主体的参与渠道。比如在保障公民参与层面,可以建立起社会公众与被评估主体的沟通平台,这样的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及各种媒体建立,微信、微博等社会公众习以为常的工具和手段也都可以用来进行政府的绩效评估。这些工具在社会公众中已经趋于普及,而且操作方便,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很大,所以政府可以借助这些平台来加强与外部评估主体的互动。通过拓宽参与渠道使更多的外部主体参与到绩效评估工作中,从而提高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另外,随着网络媒体管理法律的不断完善,还可以充分运用这样的平台,不断提高外部主体在评估过程中的法律保障,这样的结合可以使评估更加方便、更加广泛、更加科学有效。
  (四)完善评估主体多元化制度
  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体现在评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评估主体不同的关注点上,不同的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不同。例如,政府会更多地从政府的内部工作协调度、政府工作任务的完成度来评价政府的工作,而公民主要关注的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产出,第三方评估主体则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从更加客观的角度来对政府的绩效进行评估。因此,只有让不同的评估主体参与到绩效评估工作中,才能使评估更加全面。事实上,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破冰。2009年,哈尔滨开始实施《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个政府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4]。值得一提的是,哈尔滨在立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哈尔滨的这项立法使我国绩效评估主体向多元化的结构迈开了重要一步。我国也应该以哈尔滨为试点,逐步在全国推行,积极推进绩效评估主体多元结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强化评估主体的法治意识
  由于评估主体在绩效评估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因而在评估中会出现一些贪腐行为和不正之风。因此,只有强化评估主体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源头上加强绩效评估的法治化。在法律中可以明确规定,如果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而故意放弃一些评估原则使得整个评估只是一个形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基于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评估,那么评估结果也被视为无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必须坚持“谁消费、谁付费”的原则,对于评估主体在评估中的任何开支,必须由评估主体照单全付,不能由被评估者为评估主体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