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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中期

法治导向下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日期:2016-01-18 17:53:12
个典型。
  
  三、法治导向下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在进行绩效评估时缺乏法治观念
  评估主体在进行评估时会受到原有观念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评估主体的价值观念会影响整个评估过程的实施以及评估结果的产生。如果评估主体有法律意识,并且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那么评估结果会真实可靠。由于我国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官员总是把自己放在一定的高度,不愿意配合来自各方的监督与评估,更没有主动接受评估的意愿,甚至反感这种绩效评估。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一些不利的评估进行百般阻挠,并想方设法来影响评估的真实性。面对这种消极的拒不配合的评估对象,一些评估主体会发现对评估无从下手,甚至会觉得不知所措。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恰恰反映出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缺乏法治观念。当评估的过程受到阻碍时,一些评估主体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影响整个评估结果,达不到评估的目的。
  (二)评估主体缺乏法律地位的确认,评估随意性大
  当前,我国评估主体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纪律约束,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没有制度的严格规范,缺乏法律地位的确认,所以在评估过程中随意性大,以至于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不正之风和贪腐行为。一些政府机关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搞虚假绩效;有的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收受被评估单位的贿赂,在评估过程中玩“数字游戏”,由于数字存在的“水分”过大,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设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评估项目和评估方案,从而造成评估流于形式。一些基层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应对上级领导身上,而不是放在如何搞好政绩上,使得政府绩效评估难以反映出真实的情况,不仅是流于形式,还给基层政府带来负面的压力,这种行为明显与绩效评估所要达到的目的相背离。
  (三)评估主体的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缺乏法制化的监督和审核
  从我国目前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主体评估过程的封闭性较强,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即使有监督,监督主体无疑也是其自身,这就陷入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境地。我国部分地方也作出关于对绩效评估监督的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出台《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初步建立起省级政府对下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绩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3]。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并没有从始至终地坚持执行,而出现这种情况正是由于缺乏严格有力的监督。很多地方只是“一时热”,并没有长久执行。据调查,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地方政府开展绩效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红头文件”,而这些“红头文件”的有效期并不长,加之很多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也不强,使得评估基本流于形式。如果整个评估过程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那么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自然得不到保障。所以,评估主体的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需要法制化的监督和审核。
  (四)外部主体缺乏法制化的参与渠道
  对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外部主体来说,他们有很高的政治热情,却没有有效的途径让其加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中。另外,即使参与了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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