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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中期

网络传播的困境与协商民主的规制/张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敏 日期:2016-01-18 16:43:54
四、“自己意图的回音室”与“民主自治的大引擎”:网络民主的两面性
  桑斯坦认为,因特网是有害于民主的,网络协同过滤导致“回音室”。在“回音室”中,人们与意见相左的观点相隔绝,在同一声音的刺激下相同观点向一个方向倾斜,最终强化了自己的观点,人们生活在他们“自己意图的回音室”中。新科技让人更能拒绝那些他们想要逃避的主题和意见,所以也可能造成莫大的危险[1]P142。特别是恐怖主义和仇恨团体,他们正在借用网络科技中“我的日报”这样为自己量身定做的程序来强化他们的信念和观点。“自己意图的回音室”是网络对民主最大的威胁。但同时,新的传播技术又是有益于民主的。网络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更方便地获取多元信息,找到不同看法,使人们具有共享经验的可能。此外,一些搜索引擎能使人们发现大量的意外材料,桑斯坦称“网络是民主自治的大引擎”,“当信息是自由的,专政就不可能有存在的空间”[1]P139。借助传播体系来分享经验,能促进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增强社会资本。
  五、政府管制与言论自由并行:网络民主的保障
  如何保持信息多元化并保有共享经验,克服网络科技的弊端并使其成为民主自治的推动力量呢?通过协商民主的政府网络管制是可行路径。桑斯坦引入了消费者主权和政治主权两个概念来论证网络管制的必要性。前者“意味着在价格系统、目前所有以及需求的限制下,个别消费者能够选择他们想要的”,后者“主张民主自治就是通过讨论来治理,就是必须在公共领域以理服人”[1]P29。数字化生产的消费者拥有无限信息过滤功能,减少了民主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经验,加速了团体的封闭和极端化,形成网络传播的民粹主义困境。为走出困境,自由国家的政治主权应介入,由政府实施网络管制。
  桑斯坦作为宪法学者,并没有囿于西方宪政中个体自由至上的价值观,而是主张政府积极介入网络世界,对其合理管制。桑斯坦认为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是政府网络管制的先决条件。当然,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是桑斯坦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作为行政主体监管网络市场应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程序。而政府作为政治主权的代表,在实施权力的同时应履行一定义务。消费者主权意味着大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意味着国家义务的履行,政府应公开信息。政府若限制人民的信息,就会破坏自由,因为“那不仅影响人民的选择,还影响人民的喜好和渴望”,而且“在一个不自由的国度,官方的审查钳制妨碍人们从各种想法和可能中学习”[1]P79。政府应积极行使网络治理权,确保公众权利的实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传播的目的是多元信息的获得,这是以充分的言论自由为前提的,政府网络管制并不构成对言论自由权的破坏。首先,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需要国家有所作为并不断调整法律架构[1]P98。其次,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一个人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轻则违法,重则构成透露国家秘密罪和诽谤罪等罪行。桑斯坦认为“自由最大的威胁是‘疏懒的人民’”[1]P70,而非政府网络管制。人们无限过滤多元信息,减少共同经验,威胁民主甚至造成社会分裂。政府在网络管制中不仅要行使消极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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