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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何以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陶善才 日期:2016-09-29 18:11:20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如何管党治党始终是必须严肃面对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6年“七一”前夕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量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全文仅13条1900余字,但言简意赅、简明实用,被誉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回应了为什么要问责、拿谁问责、怎样问责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问题,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一、为何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问责是古今中外吏治经验的重要结晶之一。东汉时期的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曾有这样的解释:“官,吏事君也。”并从“官”的字形结构分析了其所蕴含的深刻哲学内涵:为官者的责任就是要使辖区内物阜民丰。可见,从来就没有脱离责任的权力。中国历朝历代都对官员进行“考课”“问责”,目的是考核官员政绩优劣,以论功行赏或是给予惩罚。古代很多官员都有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有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有着“为官避事平生耻”的尽责态度。为政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上级问责的古代官员也比比皆是。从国外来看,“问责”一直是西方公共管理领域的热词,被认为是权责对等的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党问责制度,有的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良好的问责舆论环境。
  问责是当代中国推进现代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历史使命决定党的历史责任,党的责任需要转化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硬肩实扛的责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一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官员问责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的问题长期存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由于权责不对等,权力甚至在无责任、无风险下运行,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为害不浅。2003年“非典”爆发后,官员问责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逐渐成为中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的一大亮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了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问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之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这是中央政治局对《问责条例》的定位。全面从严治党,对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80多万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党来说,是一件固本强基的重大工程。正因为如此,2015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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