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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何以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陶善才 日期:2016-09-29 18:11:20
准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强大震慑力。
  三、怎样问责: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和主要矛盾,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精细化、具体化。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规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据党章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进一步扎牢了制度的笼子。新出台的《问责条例》突出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并将问责情形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履责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其中前5个是主体内容,第6个是兜底条款,都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又突出了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
  坚持突出主要矛盾,将党内问责系统化、法治化。据党建专家统计,现有与问责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共119部,却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问责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也强调,制度创新要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不能贪大求全,否则就突出不了重点,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淹没在大量文字之中。新出台的《问责条例》有效解决了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将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中的14种问责方式调整规范为7种: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与其他党内法规有机衔接,有利于防范权力弹性操作、问责避重就轻。这标志着党内问责走向系统化和法治化。
  坚持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在这个体系中,《问责条例》位阶高、效力大。实施党内问责,既要着眼于思想建设,又要着眼于行为规范;既要紧盯道德高线,又要严明纪律底线;既要严管“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又要覆盖“绝大多数”(所有党员);既要狠抓“八小时以内”,又要盯住“八小时以外”;既要突出在职在岗的,也不放过退休离职的(终身追责)。通过将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形成全方位、全天候、终身化的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机制,严防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以促使广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守“三严三实”,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担当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坚定不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作为一把高悬的利剑,《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唤醒全体党员干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并告诫和警示全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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