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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务员激励困境的形成原因及化解方法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闫 建 日期:2014-08-29 18:25:40
  一、公务员激励及其重要意义
  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能持续地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力,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激励机制既关系公务员的个人发展,也关系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一方面,激励直接关系公务员的个人利益,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挖掘其个人潜力,促进其个人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激励机制能够增加公务员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行为、部门的认同感,增加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确保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公务员激励呈现出一元化倾向,激励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不明显,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对工作的兴趣、荣誉感、信任感明显降低。近年来,公务员系统甚至刮起了“辞职风”。同时,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懒政”现象亦与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功能弱化不无关系。
  二、公务员激励困境的形成原因
  近年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亦日益凸显。通过对公务员激励机制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公务员激励困境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视同一律的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共分为12级,与公务员的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共27级。我国公务员工资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层次越低、人数越多,级别越低、工资越少。不同层级的公务员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和生活诉求,即使同一层级的公务员的需求亦不尽相同。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激励机制是针对公务员整体设计的,对不同层级公务员的不同需求考虑不足,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的激励作用有限。另外,实践中的一些奖励制度对公务员的贡献未做区别对待,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平均主义,例如目标考核奖的奖金是按人头拨发的。平均分配奖励等于没有奖励,这种“大锅饭”式的奖励制度不能奖勤惩惰,不但不能对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人产生激励作用,反而还可能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激励机制的“重精神、轻物质”倾向
  我国《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大多数行政机关奖励先进的通行方法是颁发奖状、荣誉证书或授予先进称号,很少给予物质奖励。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物质奖励所具有的强大功效是精神奖励无法实现的。“重精神、轻物质”的激励理念否定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将公务员当作“只讲奉献、不谈利益”的圣人。事实上,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经济人假设”,公务员的任何“奉献”都包含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亚当·斯密认为:“任何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在一般的情形下,一个人为求私利而无心对社会做出贡献,其对社会的贡献远比有意图做出的大。”对物质激励手段的忽视,不仅会破坏激励机制的完整性,而且可能因为精神激励的过度使用而扭曲公务员对精神激励的认知,从而使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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