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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特权的理性解读及道德破解路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潘墨涛 日期:2013-09-11 13:16:19
  当今社会,领导干部特权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特权究竟是否具有合理合法性,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对领导特权现象,批评之声有之,为其必然性、合理性做注解的声音亦有之。笔者认为,从“存在即合理”的角度为领导特权正名的理论和对领导特权持“辩证看待”的观点,搅乱了正常视听,对于当前我国推进服务行政的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起到了消极的作用。我们需要对什么是特权、如何看待领导特权做出理性思考,并找出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领导特权现象的可行之策。
 
  一
 
  所谓特权,即例外之权力,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独享的权力。特权的基础是承认社会的阶级分化,为资源分配的不均等做注解。可以说,“刑不上大夫”式的特权是专制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附属品。它凌驾于社会法律和制度之上,为道德所排斥,与自由、平等、公平的人性价值相悖,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从公共行政发展的视角来看,特权现象应当是统治行政时期权力运行机制的产物,而无论是管理行政还是我们正在积极推进的服务行政,都没有特权生长的土壤。即便管理行政无法克服统治行政下领导者和行政人员的特权惯性,无法对特权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其理论框架对于特权也绝对是零容忍的。所以,在为适应社会发展而积极推进服务行政代替管理行政的大潮中,对于特权尤其是领导特权这种统治行政的遗毒,绝不应该有任何的怜惜之意,而应坚定有力地说“不”。
  长期以来,行政组织的建构始终以官僚模型为基础,它在个人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设计层级,规定职权。领导者在组织中无论处在哪一级别,都有行政框架所预制好的职位职权,这种职权不仅仅与其层级相对应,也同时与职位的职责相联系,职权越大,职责也越重。而超越了职责的范围,便没有相应的权力设计,那种超出职责的特权是为官僚行政体制所不容的。所以,即使从业已过时的层级节制的官僚制行政组织构架来看,特权在领导者权力构成中也是没有任何存在依据的。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特权更不应与领导者有任何关联。
 
  二
 
  对于领导特权,社会上通常有以下两种认识误区。
  其一,误认“职权”为“特权”。领导者职权的行使可以是灵活的、多变的,但这种基于职责的、较被领导者更为灵活的权力架构绝不能称为一种特权。我们知道,“特权”一词与统治行政相关,与工业社会以来的管理行政则格格不入,在未来的服务行政中更无存在的土壤。就这个前提而言,与领导者的私利相联系的领导特权,不能与灵活的职权行使等同。领导者在任何领导职权运行的过程中都应以“公共人”而非“经济人”的角色出现,都应体现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利,都应保证职权行使的“公共性”而非“个体性”,这不仅仅是官僚行政体制的设定,也是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所以,在领导行使权力方面,领导职权是领导者职位的行为设定,并不能因职权范围大于被领导者而认为职权即特权,合理合法的职权是领导者作为“公共人”角色所承担的职责权力,而特权则应归为自利性的“经济人”角色范畴。因此,领导者需要做到对自己的职权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履行职权时应当怀有严肃和谨慎的态度,不可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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