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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清明政治的法理解读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毛高杰 日期:2013-07-22 15:43:2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清明政治,既是党和国家对于政治运行的良好期望,也是公众对于政治运行的深切希冀,更是权力运行和公众利益维护之间的一种良性政治生态。在对于清明政治的各种解读中,一定不能忽视法治对清明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清明政治必然是以法治为灵魂的政治样态
  在传统文化中,虽然有关于清明政治的各种期望,但受制于传统历史文化,这些期望只能建立在贤君政治、清官文化的基础之上。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当面对当今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生态背景时,清明政治就具有了全新的内涵。政治清明的实质就是对公共权力实现有效约束,实现政治清明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这就必然要求以法治为整个清明政治建设的灵魂。
  在传统中国,实现政治清明需要依靠多种约束手段。首先是古代绵密的吏治。从帝王到基层的县吏,从选任官吏到对官吏的奖惩升降,我国形成了古代法律制度中蔚为大观的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其中《唐会典》《明会典》《清会典》等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次是“三纲五常”对各级官吏的道德要求。这种社会状态主要来自于“君圣臣贤”“官清吏廉”的“圣贤政治”,实质就是“德治”与“人治”,并由此形成了诸如包拯、海瑞等传颂久远的清官形象。再次是儒家伦理的人格要求。传统的儒家伦理要求官员节俭、以民为本、清廉自律。宋朝大儒朱熹称:“自古兴俭以劝天下,必以身先之。”中国古代的清官廉吏经得起物质财富的诱惑,在其朴素奢俭观的指导下成为“以身先之”的楷模。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立足民本,直指君恶,提出入仕为民及以“万民之忧乐”为衡量治乱的标准,将民本思想发展到古代社会的巅峰。
  这些约束机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其合理性和相应的效用,但在当下中国,各方面都出现了急剧的转变,整个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长久方略。党中央多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建设现代清明政治要求以法治为灵魂。在所有的权威中,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只有做到法大于权,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得逾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更不能将宪法和法律当作滥用权力的挡箭牌,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清除权力腐败的基础,实现清明政治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清明政治必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本政治
  虽然政治清明是对党政机关的要求,但政治清明本身不能孤立存在。建设清明政治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使命。因此,建设清明政治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时时处处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作为衡量政治清明的重要标准。
  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和“义务本位”思想影响深远。要想在政治实践中真正实现对人民利益的尊重和维护,就要改变传统的“官本位”和“义务本位”的观念及做法。只有使公民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各项社会权利、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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