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具体路径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信贵 日期:2013-04-19 11:25:59
  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应顺应法治潮流。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一种时代主旋律。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必须把握“法治”这一时代特征,顺应潮流,尊重规律,强化依法执政的理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
  一、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构成要素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法治能力的两大构成要素,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必须明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具体内涵。
  (一)法治思维
  眼界决定世界,思维决定出路。法治思维是一种内涵化的法治能力。当前,各地在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方面仍然存在“重知识轻意识”的现象,法治的工具化主义倾向比较明显。我国学界关于“法”概念的传统认识对实践中的法治工具主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根据“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论断,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实际上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统治方式或工具,更是一种意识或思维。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是内化于人脑和心灵的思维模式,即按法律的逻辑与精神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至上”、“证据意识”、“程序正义”是法治思维的基本特质。“法律至上”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取和行使公共权力,而不能完全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滥用公共权力;“证据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对证据的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肯定性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程序正义”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程序办事,以程序正当性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当然,程序正义并不必然等于结果正义或实质正义,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案”就诠释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内在张力。但是,程序正义却是通往实质正义最保守、最具可能性的途径,它虽然不等于实质正义,却最接近实质正义。
  (二)法治方式
  法有软硬之分,法治方式有刚柔之别。目前,人们关于法治方式的认识过于单一化,片面地将法治方式与惩治手段相等同。实际上法治方式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柔性的一面(我国现行立法中就有不少法律条文不由或根本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只是我们过多地关注了其刚性而忽视了其柔性。刚性法治方式强调的是惩罚性或制裁性,柔性法治方式强调的是教育性或引导性。实践中,刚性法治方式具有过于刻板以及不能灵活适应多变社会的缺陷。运用刚性法治方式有时候并不能产生“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正面效应,甚至还可能加剧矛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必须在法治方式上坚持“刚柔相济”的原则。就目前而言,要特别重视运用柔性法治方式。立法、执法与司法是法治的三个基本环节,柔性法治方式应在这三个环节中予以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执法中尽可能采取柔和的执法措施,在司法中加大原则性条款的法律适用力度。尚需注意的是,柔性法治方式的运用需要把握好“度”的问题,特别是在柔性执法环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可以柔性执法),如果这个“度”把握得不好,就可能会滑入人治的泥淖。
  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应遵循“三大规律”
  (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