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构建党委政府借力网络“扒粪”监督机制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郝继明 日期:2012-12-13 17:48:15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但所有媒体都向受众打开了“参与之门”,把原来由媒体把持的更多的对话交流权利“让渡”给受传对象,而且新兴的网络传媒、移动数字传媒更是带来了多点交往、即时交互的全新传播关系。也就是说,在网络时代,无论什么样的信息,只要网民有兴趣或者觉得有价值,就会被迅速发布到网上(“扒粪”),伴随着他们的评论在瞬息之间传播到各个角落。近几年,许多重大的涉政网络负面事件如“天价烟”、“躲猫猫”、“70码”、“90后局长”、“表哥”等都是网络率先“扒粪”或是经过网络的传播而推波助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研究网络“扒粪”对于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更好地发挥民间反腐与政府引导的强大合力,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善识、善待、善用、善管网络,更好地引导网络“扒粪”的有序进行,更好地密切党群政民关系。
  一、加强网络参与的立法体系建设,使“扒粪”更加理性化
  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等,但随着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有一些条文已经滞后,还有一些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法规体系,对网络资源的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政府、组织、个人在网络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特别要对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做出明确的界定。立法要始终围绕党委政府、网络与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关系来展开。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来看,网络立法应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信息公开、网络议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网络知情权、表达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方式,保障公民拥有畅通快速的利益表达、议政建言的渠道。要建立严厉的虚假信息举报惩罚机制,依靠法制手段坚决打击网络暴民。从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来看,政府发布信息,获取民意,网络媒体为公共舆论提供平台。从网络媒体与公民的关系来看,要以法律规范约束网络媒体的行为,强化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公民的网络言行必须服从于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网络参政议政特别是网络“扒粪”也应以服务社会为目的,以公平正义为标准,以事实依据为准绳。
  二、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使“扒粪”更加有序化
  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人们就一定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在我国,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只有20%的政府信息是公开的。美国某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发表了数字化的“不透明指数”,其内容包括法律制度、经济政策、政府规则、会计及企业统计、腐败行为五个方面。根据这五个方面的比较,在统计的34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排在最后一位。因为我们的政务公开基本上属于权力型公开方式。公开什么、以什么渠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等,都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公众完全是被动的。这种公开方式反映了行政公开突出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公开方式中,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