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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易丽丽 日期:2012-07-11 08:58:24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基于76位省部级、92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研讨观点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指导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2015年改革基本完成。为了顺利推进改革,中组部、中编办和国家行政学院分两期联合举办了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分类推行事业单位改革研讨班。来自中央部委、各省市自治区的76位省部长、92位厅局长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这些省部长和厅局长们普遍感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时间紧迫,涉及利益格局调整,是容易引起“震动”的一个类别,稳妥推行实为必要。
  一、经营类事业单位产生的原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此条例,事业单位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何而来?
  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即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获得。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剖析经营类事业单位产生的历史原因。经营类事业单位从无到有,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究其根源,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财力不足。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力不足,节省财政是一段时期的口号。对于事业单位,节省财政的政策精神是“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1998年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在这个背景下,各行各业的事业单位开始创收,财政经费的投入从全额变成差额,再到自收自支。
  二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审批相对宽松。在中央一级,成立事业单位是由中编办与财政部联合审批,凡是需要财政拨款的都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不需要联合审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审批时间长,若长时间得不到批复,有些部门就主动放弃财政拨款,选择自收自支;本来应该由财政保障的,为了尽快成立新事业单位,退而求其次。
  三是事业单位监管不力。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利益链条,监管缺位。有的事业单位成为主管部门的小金库,常年为主管部门输送利益,为改善机关福利待遇作贡献,主管部门则帮助其利用行政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干预市场秩序,形成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的管理失范局面。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不再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全国范围估算,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到事业单位总量的10%,这些事业单位在历次改革中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筐子”内,行业特殊、性质复杂的单位,改革有一定的难度。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
  1.发展前景渺茫,不愿改
  市场前景好、行业资源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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