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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民告官”的法律规定对领导干部的几点要求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晓辉 日期:2012-07-09 12:51:06

  “民告官”,作为行政诉讼的通俗叫法,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满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告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此法的出台将“民告官”纳入了司法轨道,为解决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方式,为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理性对话搭建了一个平等、公平、高效的程序平台。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出台及其不断完善,代表了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上中国几千年来“官本位”的政治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期人治思想的影响,在“民告官”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群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敢提起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设置重重障碍,三是对于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较难执行。这些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有待完善、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较低有关,但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干部法治意识不强、行为方式不规范、角色定位不准是导致“民告官”中诸多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随着行政诉讼中各种配套规定的不断出台,我国的行政诉讼日趋完善,这就对广大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转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意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宪法的规定。选择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在法治环境下,宪法法律至上,一切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机关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各种活动,如果出现纠纷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论纠纷是自然人之间的抑或是自然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于违犯法律的都应无一例外地给予制裁。因此,广大领导干部应该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到“民告官”是法治社会里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现象而已,是一名公务人员不可避免和必须面对的事情。
  作为领导干部,只认识到“民告官”的正常性和普遍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加强对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真正树立起法治意识。一名合格的领导干部至少应树立起以下三种法治意识。
  1.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意识。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要义,即宪法法律在全社会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要依法律运作,否则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治社会,法律应得到人们的尊重,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尊重法律,熟悉法律,遵守法律,将自己的行为全部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至上。
  2.树立权力为民的意识。作为领导干部,要想把权力为民真正落到实处,不仅仅是在报告中喊喊口号,关键是要领会权力为民的法律本质。权力为民的法理基础是宪法理论中的主权在民原则。具体来讲,权力来源于权利,即公务人员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用手中的权利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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