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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应以宪政建设的思维看待“民告官”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荆国安 荆勇军 日期:2012-07-09 12:45:28

  行政诉讼在我国民间被称为“民告官”,因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在儒家的愚忠及皇权天授思想洗脑下,不管当权者还是百姓,脑海中根本无法治、人权、民主之概念。提及“民告官”,百姓只能感叹“难于上青天”!
  新中国成立后,虽提倡民主、自由、平等,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无论政府领导还是民众对“民告官”的态度仍是“冤死不告状”的陈旧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政府对民众的管理走上寻求理性化、正统性与权威性的道路。政府管制慢慢松弛,经济自由度增大,个人的自主性与权利意识也慢慢产生了。经济自由化打破了政府万能的神话,公民由过去的“被管理”、只有服从义务没有抗争权利转为追求个人权利本位,从以前仰视政府到现在要平等对话,由以前的人身依附关系变成了利益或金钱关系,一系列新的经济主体应运而生,新的经济主体要想维护其利益,增强未来的可预测性,必然要求有一种公正的力量来管理社会,这种力量就是法治。1989年经过反复审议修改,我国第一部规范“民告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变得有法可依,群众利益得到了保障,但不容忽视的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民告官”现象。对行政诉讼在规范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权力等方面的作用不敢或不愿肯定,不仅一味地害怕应诉、害怕出庭,更害怕败诉。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宪政建设的观念逐步渗透到领导干部的脑海中。领导干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行宪政建设,正确认识和处理“民告官”事件。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宪政主义的三个基本理念
  第一,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始终清楚地认识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行政法的首要职责就是划定行政职权范围,阻止行政机关越权干预。故此,要在领导干部中推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柱”的观念教育。笔者认为,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要弄清楚行使依据的问题。首先,法律授权与保留是确认行政管理职能主体的唯一标准,这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有没有权管、该不该管的问题。在行政主体的构成中,除了一般的行政机关外,授权机关及委托机关在社会的日常事务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这些行政机关在行使本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权时,对其行政主体进行有效规制是确保依法行政的前提。此外,这些因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还要认识到行政事项或行政职权行使时也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我国法律对各种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进行圈定的初衷在于防止行政主体之间打“内战”,尤其在一些人小群体利益思想的影响下,职权不明极易损害相对人与社会的利益。其次,对公民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依法行政的延伸性要求。公民的信赖利益是在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行政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即使相对人依赖利益的获得不完全符合行政行为的要求,亦应受到一定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在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具体考量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其出发点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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