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二代”现象的理性审视
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成为当下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官二代”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词语,频繁出现。“官二代”并不是指官员的后代,而是指在特定的环境里,官员的后代更容易获得政治资本的一种社会现象。从29岁的周森锋当选为湖北宜城市长饱受质疑,到山东“张辉事件”不了了之,再到福建尤溪卓德增试用期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炒得沸沸扬扬,似乎每一次年轻官员的提拔都受到广大舆论的质疑。公众对“低龄”公务员非正常提拔现象的关注,除了对“低龄”干部执政能力的担忧外,更多的是出于对“权力近亲繁殖甚至世袭化”的隐忧。其实年龄不应当是关注的焦点,关键在于选拔和任命的方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公平。 一、“官二代”现象产生的根源 “官二代”现象备受关注,一方面彰显了公民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干部选拔和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种种缺陷和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折射出我国阶层分化、代际利益固化的社会病症。“官二代”现象日益常态化,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机理和文化背景。 第一,行政权力的僭越。从权力的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否认的基本原则。约翰·阿克顿勋爵曾提出腐败铁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其实权力并不必然产生腐败,只有当权力僭越甚或畸变后,“政府管理者”就蜕变成了“政治家”,技术性的、诚实的与公正的理念被政治权术所替代。行政权力作为一种政治资本,具有能够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不论是在经济市场还是在政治市场,行政权力主体同样适用“经济人”的假设,具有趋利避害的自利性。行政权力主体一旦使用权术为个人或集团谋取私利,那么行政权力就会僭越进而畸变,寻租现象由此产生。 第二,制度安排的缺陷。当前,我国干部选拔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程序另行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职务晋升,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我们不禁要问一问:衡量特别优秀的标准是什么?破格提拔的程序又是什么?在没有可量化的操作指标且缺乏严格的监督程序的状况下,暗箱操作不可避免。更有甚者,在权力的运作下,公开公正成了任人唯亲的遮羞布,公选条件甚至可以为某些人量身打造。 第四,行政监督的缺位。当前,我国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大多存在于党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