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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突发事件应对中地方政府领导对“非授权”权力的运用原则/尚水利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尚水利
日期:2021-04-12 09:33:54
,拥有多么崇高的理想,想一劳永逸且毫无遗漏地制定出一部十全十美的法律都是不可能的。无论制定者多么专业、多么高明,都不可能将所有的行政活动纳入有限的几个法律条文和框框中去,更不可能预见行政活动在未来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的所有样态。若果真如此,那恐怕也不是人类“理性的负担”所能承受的。也就是说,任何时代的法律都只能是当时条件下“满意”状态的作品,不可能对行政事务的所有活动做出明晰的规定,这是由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所决定的。这次新冠肺炎,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其病原是之前没有发现过的,所以才被命名为新冠肺炎。这就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不可能将新冠肺炎纳入其防控范围之内。直到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才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其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任何一项法律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法是经验的代名词。立法者根据过去的经验积累,通过理性思考制定出法律。显然,它不是对未来的规定,更不可能对自己固定条文所未涉及的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这就决定了任何一项法律自颁布生效之日起,它应对突发事件的无奈性和滞后性。此时,法律的明确性优点在实践中呈现出的恰恰是僵化性特点。特别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条文同突发事件要求的行政行为不符时,如果仍严格依法办事,那么法律的保守性必然会使执法者为自己所谓的“稳重举措”付出代价。现代社会是一个责任型政府的社会,权责一致,大权在握的人一定是责任全包的人。任何一个社会,追责都是安定公众情绪的基础。历史也证明,强化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先导。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先给老百姓一个交代再说。此时,当事人或许会搬出相应的法律作为挡箭牌,如“未经授权不得……”,但对蒙受重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的公众来说,法律文本只不过是一些文字而已。
第三,法律必须通过执行主体的内化才能具有效力。正如“徒善不足以为政”一样,“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作用表现在法律的运用之中,没有法律主体人的恰当运用,法律就沦为一纸空文。首先,任何法律都是抽象的条文,抽象的法律本身无法行使权力,只能借助于人来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的精神,来度量事物之间细微精妙的差别,并做出适当的裁断。也就是说,法律的效力是以执行主体的实际操作为前提的。其次,社会生活的易变性决定了法律必须被解释,因而必须赋予执行主体以解释权。诚然,法律的明确性比法律是什么更为重要,它可有效防止执法者滥用法律,提高公民的可预期性。但在许多情况下,立法意图非语言所能完全表达。立法者只得借助于模糊语言来表达只可意会的立法目的,这就造成了法律的模糊性。这里也说明了:法律本身是为了防止人为的随意性,但令人吊诡的是,它最后又不得不依赖于人为的解释。这正是法律的矛盾之所在。也许每种道理本身没有矛盾,但各种道理之间必定是互相矛盾的,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智慧高低正是在处理这类矛盾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原则
或许我们会发出这样的疑问:若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那如何解释“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样的经典名言?其实这句话的背景更多的是在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它为推进政府职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