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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直播带货”的法律责任风险考量/周作斌 李 宁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周作斌 李 宁 日期:2020-11-13 16:29:49
象。[1]因此,领导干部“直播带货”的实质是政府形象,依据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
  2.个人的领导力。领导干部承担着引领地方发展的重要行政职责,领导干部能否胜任其领导岗位及能否领导地方政府真正做到产业发展、人民幸福,很大程度取决于其个人的领导力,这包括领导干部自身的领导魅力和影响力等。明星“直播带货”所体现和依据的是明星本人具有的舆论和粉丝引力光环,而领导干部“直播带货”直接向观众展现的是领导个人形象,直接体现的也是领导个人魅力、影响力等组合而成的领导力。
  (四)领导“直播带货”可能陷入的产品责任风险
  在网络信息时代,“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迅速占领各大网络平台,尤其是在疫情期间人们出行购物受阻的背景下,“直播带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参与、可体验的线上购物体验,得到民众的广泛追捧。“直播带货”根据直播推荐人与商品销售人的关系,可分为“自我直播带货”和“代言直播带货”。所谓“自我直播带货”,是指直播带货人便是商品销售人,直播人既是广告代言人又是产品销售人;所谓“代言直播带货”,是指直播推荐人与商品销售人并非同一人,直播推荐人只是代言人的角色,领导干部“直播带货”便属于此类,此时领导干部相当于所销售产品的代言人。
  “直播带货”究其根本仍然是网络销售的一种形式,自然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尤其是要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制。“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一种形式,必然存在产品质量风险的问题,存在着可能追究直播推荐人作为代言人或商品销售人的产品责任的风险。[2]领导干部“直播带货”已经实质上构成了产品代言人的身份,即使这种代言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也并不阻碍领导干部代言身份的成立,因此,领导干部“直播带货”需要承担可能因产品质量带来的商品代言人责任的风险。我国《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均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代言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性的法律责任。
  二、领导干部“直播带货”因产品责任带来的危害
  (一)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机关在履行基本行政职能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潜移默化的、动态性的群众认可度和信任度。[3]领导干部是政府形象最为直观、现实的代表,领导干部的行为在群众看来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政府公信力是领导干部“直播带货”的根本依据,领导干部通过“直播带货”的行为,在所推销商品与政府公信力之间建立了以领导干部为纽带的相连关系,把商品的品质与政府公信力在某种程度上画上了等号。可是,市场商品必然存在着品质上的不确定性,一旦领导干部“直播带货”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领导干部陷入承担代言责任的泥淖,则会连带着损害领导干部所代表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权威性。
  (二)对领导个人形象的破坏
  领导干部是领导本级行政机关依法、高效行政的关键,在行政机关中起着带头人、领头羊的作用。领导干部的形象直接决定了其是否有能力、有威信、有效率地领导下属、管理单位。因此,一旦领导干部“直播带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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