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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管辖困境及破解举措/骆成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骆成明 日期:2020-04-28 15:23:41
、高校等事业单位未被派驻监察组或监察专员,由单位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二、改革前后的管辖规则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1994年中央纪委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管单位党员违纪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属地为主”的原则。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201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规定了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主管部门为主”原则。
  《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这是法律层面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的原则规定。问题的焦点是如何理解“本辖区内”前面的限定词“管理权限”。大多数监察机关实务者认为,管理权限是指监察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如果这样理解,直管单位公职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地方监察机关对直管单位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均无管辖权限。但也有人认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均未对管理权限做出明确解释,为“属地管辖”预留了空间。如果将管理权限理解为级别权限,省级监委可以管辖本辖区内直管单位厅局级及以下、市级监委可以管辖本辖区内县处级及以下、县级监委可以管辖本辖区内乡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限。
  《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笔者认为,“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有争议的表述。县级及县级以上纪委监委称为纪检监察机关,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专员只能称为纪检监察机构,其职能和权限与纪检监察机关有重大区别。因此,应该理解为同级监委派驻主管部门监察机构管辖该部门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必要时可以与地方监察机关联合调查。同时,《执纪工作规则》也赋予地方监察机关“有条件”的管辖权,即“经与主管部门协调”“通报调查情况”,但对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直管单位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未做出规定。
  《管辖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该条款确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直管单位公务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由派驻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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