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6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突破限度和疑虑解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白 皓 日期:2017-04-25 16:52:43
理出监察委员会的“责任清单”与追责机制,设定监察权行使终身责任制,防止监察权履职人员滥用职权。另一方面,应为新闻监督、群众举报、政协监督、人大监督等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指何方
  第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之宣示。《决定》指出:“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对以试点工作为序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定性。在任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均为极为慎重使用的用语。自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我国也是第一次在具体制度改革中使用“政治体制改革”的字眼,更何况《决定》在“政治体制改革”前面还加了“事关全局”且“重大”的修饰,其宣示意义不言自明。
  第二,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相关法律,找到了改革与法治矛盾的第三条路。《决定》明确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这一灵活的做法巧妙地化解了改革与法治的矛盾,在改革的创新性与法治的稳定性之间找到了第三条路。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做法实际上在我国2015年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第13条已有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做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立足改革,着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图和决心。
  第三,健全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探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以“一府一委两院”为权力格局的监察制度。这不同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不同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下的监察制度,更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可以说是对人类监察制度的创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监察体制改革,既可以促进现行纪检监察反腐体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又可以完善现行行政监察体制的内在缺陷,不仅有望实现从“行政监察权”到“国家监察权”的制度突破,从纪律监察机关向监察委员会的主体变革,而且提高了监察职责,丰富了监察措施,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但是,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力制约以及纪委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后续改革的继续完善。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改革大局稳步推进的历史关头,此次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反腐肃贪的进一步制度化,而且有望重塑国家权力生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权力生态,对我国的权力制约和政治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充分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宏图与决心,相信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能冲破藩篱、革除沉疴,稳中求进,重构独立、权威、有地位、长“牙齿”且受制约的国家监察权,把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凉 风  
  E-mail:ldkxlf@163.com  
  电 话:0371 - 63926290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