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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末位淘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张国栋 日期:2017-01-23 16:36:19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所谓“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从表面看来确实能够给劳动者施加一定的压力,不少用人单位对此做法“乐此不疲”。然而,末位总是存在,考核中总会有人居于末位。“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从小处说,与团队精神背道而驰;往大处讲,实乃丛林法则的翻版,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抵触。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末位淘汰”还是“竞争上岗”,都经不起法治的考量。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摘自《望》2016年第49期,张国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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