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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滥政与懒政的思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范桂红 日期:2016-04-07 10:40:06
,特别是权责一致原则,它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领导干部的每一个行为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行使、有多大权限行使,想一想行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明白权力行使会带来怎样的责任和后果,强化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意识。其次,进一步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培训单位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同时要认真安排教学内容,结合法学学科的特点,综合运用教学方式。除传统的讲授式外,应进行能力培训和锻炼,采用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法庭进课堂等模式,建立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培训机制,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使领导干部不想滥政、懒政。
  2.健全行政问责机制,使领导干部不能滥政与懒政。鉴于目前各级政府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行政问责的统一法律缺失的现状,首先,应明确划分行政责任。划分权限、明确责任是实行问责制的前提,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同一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要相互明晰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从最大限度上遏制滥政与懒政现象的发生。其次,应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实现“制度问责”。要以法律规范权力,使行政问责机制高度规范化,并完善问责程序,通过严格完备的程序,确保问责机制的良性运行。再次,应健全行政问责的配套机制,使行政问责落地有声。要建立绩效责任机制,将绩效考核评估与个人的问责结果直接挂钩,将问责结果与提拔、任免、晋升等联系在一起,杜绝滥政与懒政现象的发生。要做到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上网、上墙,让公众拥有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要推广治理滥政与懒政的成功经验。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可以推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制度,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精准定位滥政与懒政干部,并将其纳入召回之列。
  3.健全监督体系,使领导干部不敢滥政与懒政。首先,监督主体应多元化。以往监督主体大多是政府自身,而政府自我监督的不足十分明显。所以,监督主体应从单一“同体监督”走向多元“异体监督”,除作为内部监督主体的专门机关外,还要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媒体和公众的外部监督,使政府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公众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其次,监督主体相对独立。为保证监督主体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各监督主体要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这种监督的相对独立性不仅体现在机构设置上,而且体现在权力行使上,要赋予各种监督主体法定的独立监督权,使监督主体对滥政与懒政现象的监督更有成效。再次,监督形式多样化。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改变偏重于追惩纠错的事后监督现状。对滥政与懒政的监督应该是经常性、连续性和常态化的活动,监督应贯穿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事前监督最重要,也最难实行。为此,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让监督主体参与到事前监督中来,从制度上加强保障,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三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有效进行,对滥政与懒政行为做到事前“堵住”、事中“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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