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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县委书记与县长“父子关系”为政观的解析与矫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周建章 日期:2015-07-10 16:02:21
事管理体制不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干部的提名,全是依据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推荐、提名意见,党委掌管了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权,县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工作部门,却不能决定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但党委实际上掌握了党政部门的人事权。
  四是党委会集体领导演变成书记个人独揽大权。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实行的是两种权力体制,政府机关是首长负责制,以首长个人判断为决策依据并承担责任;党委是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地位平等,一人一票,按票数决策,集体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每当有不同意见时,书记就采取个别谈话等形式施加影响,直至与自身意见一致。时间久了,一些书记以党是领导核心为由,在党委会上借用行政负责制的形式拍板决定,逐渐地形成一种非正式的权力体制,书记实际上拥有最高决定权。
  五是书记与县长岗位分工不明确,致使权责不协调。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分工不明确,县委书记与县长虽有基本分工——县委书记管党务,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县经济工作,但缺乏统一具体的岗位规定,造成县委书记与县长职责严重交叉重叠,组织权力分配失去严肃性和规范性,使得县委书记超越了自身应有的权限,导致党委集体领导演变成个人强权的情况,进而形成大权独揽极具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是造成大多数县委书记与县长关系不和、关系难处的根本性原因。
  三、新常态下处理县委书记与县长关系的对策
  政治新常态下,正确处理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的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必须规范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岗位职责,规范和监督县级政权的执政行为。
  一要制定科学的立法规范,明确县委书记与县长的岗位职责。我国地方各级实行党政分开的双套领导体制,由于党政职责不清,个别县级党委与政府两个一把手关系不太和谐,使得一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针对县级党委与政府职责不清问题,已有的规定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法规,只做原则性规定,内容太宽泛,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解决这些问题,应补充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系统规范地设置县级党委与县政府的职责,明确党委对政府实施领导的方式。分清党委与政府决定的不同事项,界定党委决策与政府执行的界限。按照党委主要负责人“六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加强监督制约和宏观调控,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一言堂”。
  二要理顺体制机制,探索县委书记与县长相互制衡新模式。在现有党政机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通过理顺体制机制,借鉴引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现行的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管理体制分解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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