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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控股智慧对健全公共部门权责调控机制的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吴同杰 日期:2013-07-31 16:43:19
。美的集团和华为公司注意到了这一点,坚持现代公司的控股智慧,从而使公司管理权交接实现平稳过渡,公司治理与经营较为稳健。
  2008年我国政府开始的大部制改革,确实方便了公民的办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门条块分割较多、政出多门、行政资源内耗的消极现象。但是,如果权力架构不合理,也容易造成权力过大、缺乏制衡的弊端。例如,有的市一个局有十几个副局长,但局长只有一个,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个问题。一把手权力过大造成的议事规则畸形很可能导致决策拍板由他说了算,出了事却由副职“背黑锅”的权责倒置现象。
  权力架构错位是导致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的根源之一。目前的政府举债渠道缺乏规范化、宪政化的财税决策程序,导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部分地方官员盲目追求政绩,且不全然出于公共目的进行大规模举债,几年后调走,却由继任者和当地人民偿还巨额债务,构成了詹姆斯·M.布坎南所概括的“时段性歧视”问题。这对继任者和子孙后代显然不公平,是权力和责任的不匹配造成的。
  政企分开也是机构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一个单位如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力与责任边界模糊,就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绩效。像2013年分拆改革前的铁道部,既经营铁路运输与快递业务,同时自身又是这方面的管理者甚至有独立于地方的司法力量,权责严重失衡,其经常受到公民诟病也就可想而知了。同样的原理,党政之间的责任也要界定明晰,即党政要分开。
  (三)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才能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内和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对现代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这不仅是遏制非公允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的需要,也是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必要措施。法律法规和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制定了不少规则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强调,“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谣言止于公开,已经是公认的制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美国早在1967年即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信息方面的义务和民众尤其是记者在获得行政信息方面的权利。我国也在2008年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接受公民和舆论监督,防止权力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却又不用承担责任。目前,我国的“三公”经费公开已经进入实操阶段,但离公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官员财产公示还处于起步阶段,至今只有广东省正式选取了三个地区进行试点,还需要加快进程。和企业一样,政府信息的公开也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并且其违反了法定义务时,申请人可以起诉,以督促其落实责任。
 
  (作者系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员、中国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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