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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网络扒粪”背后的无奈及出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徐庭芳 李 明 日期:2013-02-06 16:57:23
要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善于辨别网络上存在的各种意见,对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合理采纳,并且能够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在渠道的建立上,在体制内部要有一条畅通的信息发布与接收渠道,保障上级与下级间信息的畅通;体制外要建立健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鼓励公众大胆发表意见,在重大社会问题上听取民意、重视民意,对意见迅速反馈和处理。只有建立起双向的、通畅的信息渠道,才能更好地掌握社会热点信息,把握民意走向,避免流言的产生。
  3.尽快建立制度与法律保障。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扒粪运动”后的相关立法层出不穷,如妇女选举权、罢免权、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劳工等问题都包含其中,对美国社会的黑暗面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揭露,将美国当时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弊端暴露无遗。尽管当下我国的“网络扒粪”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法律制定的速度始终无法赶上网络的快速发展。要让舆论监督成为社会改良过程中的助推器,就必须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律规范,让舆论监督真正做到有因可寻、有理可据。制度与法律保障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能够鼓励、支持公众大胆说出真实情况和心里的想法,既保证了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和政治参与权,也增强了公众参与网络揭丑的热情,保证良性的双向沟通。二是对公众在发表意见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做出界定,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并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制裁。这样能够在最大的自由空间内避免“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不良现象,建立起网络报道的权威性,为网络舆论监督的顺利展开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4.加强公民网络素养的培养。媒介素养包括人们面对信息时的理解能力、选择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以及创造和制作能力。公众是“网络扒粪”的主体,提高他们的媒介素养将使网络揭丑发挥更大的效用。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公众,是舆论传播效果的实际体验者,发布虚假、炒作、花色新闻等,不但损害了公众参与揭丑的热情,还会降低网络揭丑本身的可信度,影响其社会效应的正常发挥,导致舆论监督效用大打折扣。而作为信息发布者的公众,是传播效果的实际施加者。根据传播学者格伯纳的“培养理论”,传播媒介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媒介自身存在的偏差,会使得人们心目中的主观现实与客观现实发生偏离。如果公众对未加证实的信息源肆意传播,并使得这种错误信息成为社会主流观念,形成脱离现实的网络“拟态环境”,将会造成公众对现实环境的错误认知,进而加深公众对现实社会状况的误解。提升公民的网络素养,就是要求公民严于律己,在发布和接收信息时要理性选择,不能全盘接受他人观点,而要有事实考证,并且参考多方意见。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在发生社会重大事件的第一时间进行疏导、辟谣,并且发布权威性的解释,防止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失真。只有政府恰当引导,培养高素质的、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扒粪”的社会力量,形成良性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分别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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