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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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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中国人的规则观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春成 日期:2012-12-03 17:23:24
恣意妄为甚至公然宣称“(在××)我就是王法”,为老百姓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强烈的暗示。领导干部带头违规犯法,其实是暗示老百姓:法规制度是可以违反的;个别官员对法规制度的蔑视和践踏,其实是在告诉老百姓:法规制度并非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权大于法。正因为如此,较之司法,我们更喜欢上访。中国的法治,亟待各级党政领导的率先垂范;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相适应的,只能是专制。
  “严惩不贷”、“高抬贵手”
  或许是由于他人的违规行为破坏了我们对制度的宪政性兴趣,又或许是因为我们对于制度重要性的笃信,我们从理论上特别憎恨那些有法不依、违规行事者。因此,当我们以立法者、司法者、评判者的角色发声时,我们多半会从行动者内部找原因,主张严刑重典、对他们“严惩不贷”。然而,倘若我们是制度的规制对象或因前述原因成为违规者时,我们多半会将违规归因于外部因素,请求“网开一面”。
  这种双重标准和观点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待人处世逻辑中主体间性的缺失。通俗一点讲,“我们”习惯于对“他们”保持警惕和批判,与“他们”划清界限。我们至今还未养成现代多元社会所要求的多元共存、多元合作、多元共同探索、多元共同欣赏等生活态度。或许正是由于堡垒式的、排他性的“我们”观念,立法的“我们”、执法的“我们”、守法的“我们”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商,缺乏足够的理解与同情;正是由于主体间性的缺失,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如此缺乏真正的规则意识。哈贝马斯强调,“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真正的规则意识不只是对规则内容的了解,也不仅仅是懂得“遵守规则”意味着什么,而是把规则当作自己行动的理由和动机。当老百姓对于一项规则的目的和意图不理解,运行机制不支持,甚至抱怨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我们”怎能奢求“他们”信奉规则,把规则当作自己行动的动机和理由呢?
  与上述主体间性问题直接相关的是我们特殊的自我观念。我们常常自称为普通百姓,举双手赞成“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一旦规则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我”在我们的观念中就不再是抽象的普通人,而是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特殊化,提出一系列要求特别对待的理由:规则当道时请求“网开一面”,违规犯法时希望“高抬贵手”。将自我特殊化、具体化,将他人一般化、抽象化,这本身就不是一种主体间性态度,从根本上扼杀了真正规则意识的生成。
  “思变如易爻”
  在我国,《周易》被誉为“群经之首,大道之源”,是经典中的经典、智慧中的智慧,是了解中国人社会心理的一扇窗户。尽管当今中国许多人看不懂《周易》,但社会却传承给了我们《周易》的精义:辩证变通和相生相克。遇到规则当道怎么办?变通应用、寻找漏洞,实在不行就找规则(人)的“克星”——权、钱甚或美色,以图能屏蔽规则甚至改变规则。然而,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是很难直接改变规则的,且往往是制度和规则随意变换的受害者。
  迄今为止,在中国还是普遍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和现实。一方面我们认识到规则很重要,另一方面我们又并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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