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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面对的挑战及出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陈海榕 日期:2012-09-17 11:50:57
度化贡献力量成了相关讨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需要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框架内探索应对前述挑战之策,还需要突破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框架思考完善在岗在任问责的措施。
  (一)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框架内的探索
  1.渐进实现公务行为终身负责的统一性。在试验的基础上由地方性的推广到全国性的、由单一领域性的扩展到多重领域性的,并继而发展为涵盖一切公共事务管理的统合性的,最后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厘清各种具体责任的追溯期,建立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在以公务员法作为母法的框架内,制定配套法规,确立公务行为的终身责任制。
  2.解除各种时效对公务行为责任追究的限制。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第一是对相应法律法规原有规定的修订,第二是制定专门的特别法或在既有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为避免大规模修订法律法规造成的公共事务管理变革成本,建议尽量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完成。
  3.削弱上级对下级的仕途影响力。如在职位调动与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公开相关理由,同时提供支撑理由正当性与合法合理性的信息;在官员绩效考评方面增加上级之外考评主体的考评权重,以建立和健全所谓的“360度绩效考评体系”,甚至把违法犯罪的风险倒推到更具有权力的领导和上层,使其行为没有退路、收敛失责行为、减少事后隐患。
  4.规避自身潜在问题。对自身潜在问题的规避至少应把握好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创新失败与决策失误等不当不法作为的甄别机制,区别对待缘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行为与缘于不可抗拒客观因素的公务行为,并视事前论证评估、事中纠偏补救、事后反省悔过情况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理。二是要结合当时的宏观政策大背景,区别对待。如果当时的宏观政策大背景是构成不当不法作为的主导性因素,那回溯性地追究当时公务行为的责任就是不可取的。如果当时的宏观政策大背景并不必然导致不当不法作为,而是公务行为主体为实现某一政绩目标而造成的(如时下某些地方盛行的、为追求经济高增长和税收高贡献而庇护不法企业造成的消费品质量问题),则回溯性地追究当时公务行为主体的责任就应该是必须的、严厉的。
  (二)突破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框架的思考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虽然没有排除在岗在任问责,但它的亮点与核心在于着重强调了官员离岗离任后的责任追究。如果在岗在任问责切实有效,必将大大减少离岗离任后责任追究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共财政等各种公共资源的虚耗,公务行为终身负责的意义也就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岗在任问责的完善就是要做到及时问责、真问责、狠问责、规范问责:一方面,完善信息搜集与曝光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处理责任人;另一方面,问责制度的设计要尽量做到三个明确,即责任明确、人财物权等资源明确、救济机制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抓到事故责任者,否则就很可能导致问责滥用而真正的责任者逍遥法外的惩戒尴尬,并连带产生广受批评的责任者被追究责任后乱复出等问题。另外,鉴于有些人多行不义的现实,问责绝不能隔靴搔痒,而要“多一些制度理性,少一些对人美好的伦理预测”,狠问责要做到“罚能禁非”,否则就很可能导致责任者成为惯犯而一些人跟风效仿的问责逆功能问题。问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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