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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选拔干部认识误区及规避路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中共浙江宁波市委政策研究室
日期:2012-08-16 16:05:17
争性选拔视为干部选任的主要制度形式,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大量选任各类干部。但是,过大的比例、过高的选拔频度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突出的是打破干部选任制度结构的均衡关系,扭转干部晋升性流动的常规通道,削弱其他干部选任方式的制度效果;一些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干部,因为过不了笔试、面试关而遭淘汰,影响了干部积极性;而有的干部把心思主要放在准备竞岗考试上,工作干劲不大;还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是凭本事考上来的,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培养和同志的帮助。
二、竞争性选拔干部在思维理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
由于受传统干部选任思维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少数人对竞争性选拔存有一些认识误区,虽然没有对竞争性选拔工作造成根本性的影响,但其潜在的危害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社会公认标准的简单化操作。在竞争性干部选拔工作的实践中,注重实绩、体现社会公认逐渐成为各地选拔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尺。但如何界定社会公认、把握社会公认的内涵,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地方将本部门的推荐、测评情况直接作为选拔对象的公认情况,有的地方则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小范围的民意调查,还有的地方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党委、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召集在一起进行推荐测评。这些操作虽然形式不同、方法不一,但总的来说,方式单一、范围偏小、信息反馈不全面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尝试在干部选任征求意见时采取“我熟悉的人+熟悉我的人”来划定征求意见范围,在竞争时采取电视直播、当面PK等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竞争性干部选拔中借鉴。总体而言,干部选任尤其是竞争性干部选拔中社会公认尺度的把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宜采取简单划一的方式进行操作,而应全面衡量各种因素予以统筹考虑。
二是程序设定模式的自由性选择。竞争性选拔在当前的实践中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发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各地在竞争性选拔的程序设定及选择上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而这种设定或选择目前多数时候则表现得自由度较大。由于目前各级对于这一问题并无过多的详细规定,因此在竞争性选拔的程序设定上一般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虽然不能据此简单认为地方党委、政府自行确定的选拔程序存在瑕疵,但程序选择的自由却无意中为另外一种腐败——“程序性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即通过选择对少数人有利的程序达到实现最终有利于少数人的结果,以貌似公正的形式掩盖不公正的结果。少数地方在竞争性选拔中通过提高参选门槛等条件造成竞争性选拔无法开展,退而求其次采取委任制的“变相操作”,其实也就是程序设定自由权泛滥留下的制度性漏洞。因此,对于竞争性选拔程序的设定,应当由地方党委与待选岗位的主管部门协商,按照有利于更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予以确定,建立相应程序设定模式的形成机制,减少程序选择中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三是干部选拔结果的策略式博弈。竞争性选拔从最终结果上来看胜出者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人则只是参与其中的落选者。一些地方仅仅关注胜出者而忽视落选者的现象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以结果论英雄”的陈旧思想使然,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现有竞争性干部选拔后续工作机制的缺失。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