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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构建“隐权力”的规避与转化综合机制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侯育伶 赵泽洪 日期:2012-08-06 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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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隐权力”的治理特征,将有助于把握其治理规律。
  首先,治理“隐权力”要抓住内容上的根本性。新制度主义提出了“制度形塑行为”。“隐权力”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陷的产物,“隐权力”泛滥所暴露的是我国制度体系漏洞的存在,对“隐权力”的根本治理要从制度的合理设计入手。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铲除“隐权力”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其次,治理“隐权力”要重视主体上的多元性。“隐权力”不仅破坏了权力授予的公共性和权力监督的有效性,还破坏了权力行使的理性秩序,最终将破坏整个正式权力系统。鉴于“隐权力”危害的广泛性,加之社会多元化使得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这就要求“隐权力”的治理主体不能再是单一的,而应是由公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只有在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多元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下,才能有效遏制“隐权力”的蔓延。
  再次,治理“隐权力”要把握对象上的系统性。“隐权力”的治理对象并不是分散、孤立的。在正式权力体制内,官员们通过职位、工资来划分等级次序,而“隐权力”的分布则是取决于个人在某一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并随着关系网半径的伸展而向外扩散。由此,“隐权力”的治理对象由内到外形成一个等级清晰、次序分明的系统,这就要求对“隐权力”进行多方位的综合治理。
  最后,治理“隐权力”要注重方式上的持续性。“隐权力”产生于我国封建官僚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衍生活动的新空间、新方式、新内容。“隐权力”不仅是一种权力扭曲的现象,还是一种文化滞后现象,对“隐权力”的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治理方式和内容上需要不断发展,持续创新,实行动态性治理。
  三、从综合治理机制入手实现“隐权力”的规避与转化
  1.运用政治机制使“隐权力”显性化
  “隐权力”的运作具有隐秘性的特征,暗箱操作是其惯用方式。由于“隐权力”具有“拿不上台面”、“见不得阳光”的特点,因此通过公开行政、阳光法案可以迫使“隐权力”显性化,这是压缩“隐权力”生存空间的有效办法。
  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权力行为公开等方式把正式权力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则以及工作程序等,都纳入公开、透明的轨道,让“隐权力”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权力主体不敢轻易使用“隐权力”。另一方面,权责相伴而生,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作为权力的核心,无论是其合法行使权力应承担的积极责任,还是其违法行使权力应承担的消极责任,责任始终作为对权力运行的一种制衡而存在。因而,责任的明确化、制度化也是权力公开化的一种方式,人人明确责任、个个监督责任、出事追究责任,同样可以规范和约束权力,堵截“隐权力”的发展通道。
  2.运用法律法规使“隐权力”规范化
  法律法规是控制公权力无限扩张的最重要防线。对此,首先,要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减少一些法律法规若干条款的高原则性、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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