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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解决“官托”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茂先 日期:2012-06-20 10:17:20
为因素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干扰甚至破坏。要公开选人用人过程,不论是公开选拔,还是内部提拔,或者组织任用,都必须全过程公开,使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破坏得到最有效的限制。加强选人用人监督,不仅要加强对选人用人结果的监督,还要加强对选人用人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监督,防止那些别有用心之人以合理程序和制度操作实现买官卖官目的。要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开官场秩序,减少“官托”可托的空间,进一步压缩“官托”的活动范围,降低“官托”的活动频率。
  四要解决承托之人即非法中介问题。中介的存在,一种是因消费者需求产生的,另一种是因生产者促进产生的。从现实来看,“官托”的存在,不仅仅有“消费者”单方面的作用,同样也有“生产者”某种需求的因素。比如,有的官员为了将手中权力变成金钱或者某种收益,在自己不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必然要找身边人、圈内人以特定方式去物色购买者,实现手中权力变现或者谋私。“官托”总是领导信得过的人、领导圈内人、领导身边人或者掌握领导特定信息之人。随着形势的发展,更多的人持特定资源参与到“官托”行列,成为新的“官托”。比如,有的僧人利用与某些领导的特殊关系从事“官托”活动,有些企业家利用与领导走得近的便利间接成为新“官托”。这就给解决“官托”问题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要解决传统的“官托”问题,包括领导的秘书、家里人、圈里人等;另一方面也要解决新“官托”问题,也就是那些能够通过特定关系和渠道讲上话、发挥作用的新“官托”,包括明星、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当前,要采取多种多样、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将承托的重点之人监督好,最大限度地限制“官托”的活动范围。总之,要时刻关注“官托”群体的发展和变化,采取相应的清理措施,切实解决“官托”群体多元化、多层次化问题。
  五要解决“官托”究而无据即法规缺乏问题。就现实而言,“官托”被法律追究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程度上,都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从事“官托”活动甚至成为职业“官托”。从已经查处的买官卖官案件来看,买官者和卖官者得到了应有查处,而一些“官托”则逃避了法律法规的制裁。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官托”的定性规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对“官托”进行追究的法律法规。为此,首先,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制比较健全国家的做法,提升解决“官托”问题的实际效果。其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立足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制度,根据治理“官托”的现实需求,制定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法规,实现对“官托”问题查处的有法可依。再次,必须依法打击“官托”。在查处买官卖官案件的同时,必须让“官托”与之一起受到法律制裁,提升“官托”行业的风险和成本,从而以严格的法律惩处降低“官托”的吸引力。
  “官托”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时代痕迹,解决“官托”问题必须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着手于重点和关键,注重预防,对症下药,从而有效治理“官托”问题,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作者单位: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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