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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健全预防“小官大贪”权力监督机制的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12-01-12 11:11:00
时还必须切实践行集体决议、透明行政、公众参与等权力行使理念并制定可操作的相关制度。 其次,引入民主论辩因素。这里的民主论辩,主要是指在监督“小官”权力、惩戒“小官大贪”犯案者的过程中,要切实给予相关人员陈情诉苦与辩驳的机会,注意了解和倾听他们的“苦衷”。在监督“小官”权力、惩戒“小官大贪”犯案者的过程中引入这样的民主论辩因素,是周全考虑、发掘深层次问题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较为人道的治理贪腐的工作方法。 再次,设计有助于“小官”免于“不得已而贪”的辅助机制。设计这种机制的前提假设是,一些所谓的“小官”之所以贪,有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人情网的束缚和工程承包商等“经济精英”造成的困境。这些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更多地发生在公共工程、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有鉴于此,“小官”权力监督机制的健全就不能仅仅加重惩戒那些所谓的“小官”,还要同时设计有助于“小官”免于“不得已而贪”的辅助机制,比如公职人员任职交流、惩戒行贿者等。 总之,“小官大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相应地,“小官大贪”问题之因应措施也必然是多维度的。唯有继续深化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有机集合各种有益的参考建议,才能逐渐达到治理“小官大贪”问题的目标,进而更好地应对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七一”讲话中所强调的“消极腐败的危险”,做好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王 惠 E-mail:ldkxwh@163.com 电 话:0371 - 63910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