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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健全预防“小官大贪”权力监督机制的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日期:2012-01-12 11:11:00
大客户组负责人刘建海与教育部等多部委或事业单位收发员以加大邮资的方式侵吞150万元公款的贪腐案件就是一个鲜活例证。
  其次,在监督对象上,变革以查办大案要案、监督位高权重官员为主的权力监督传统。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治理贪腐一直以大案要案的查办为主,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位高权重的官员及其权力的行使。由于贪腐治理人财物等资源的有限性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这种抓大放小、杀一儆百的贪腐治理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这等于在某种意义上默许了“小官”贪腐现象,至少是在无意间为“小官”贪腐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因此,要健全“小官”权力监督机制、治理“小官”贪腐问题,就必须变革权力监督传统。
  再次,在监督内容上,不要仅把监督核心限定于经济问题。截至目前,对犯案“小官”的查处都集中于其经济问题,但就目前的案例来看,除了经济问题外,一些“小官”贪腐也像很多高官那样,程度不一地兼具了贪财、好色、插手人事安排与政绩工程、官商勾结、集群化等特征。这就意味着,在健全“小官”权力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监督内容延伸到经济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上。
  最后,在监督主体上,应该形成多元协作的主体结构,建立和健全360度监督体系。毋庸置疑,前述针对“小官”权力监督机制的三点变革必然导致“小官”权力监督任务的加重,这在客观上需要形成多元协作的主体结构,建立和健全360度监督体系。“小官大贪”问题不是“纪检一家可以解决”的(苏永通等:《科级腐败已成隐患 千万级“小官巨贪”十年查处愈多》,《南方周末》2011年3月11日),除了纪检部门之外,还需要同属于公权机构的司法甚至立法部门,需要普通公众、传统与新兴的大众媒体甚至是其他利益团体等主体的参与。
  三、突破监督机制框架的探讨
  当然,健全“小官”权力监督机制绝不能仅仅在既有框架内有所作为。如果没有框架外相关条件的支持,依据前述四点建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注定是效用有限的。所以,基于健全“小官”权力监督机制的视角来探析“小官大贪”问题之因应措施,还必须突破既有监督机制框架。
  首先,增强权力配置及运行科学性,创造可监督的前提。如果“小官”权力配置及运行不科学,则必将给“小官”权力监督造成种种障碍,同时也必将增大“小官”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在目前已发生的“小官”贪腐案件中,权力配置及运行不科学主要涉及三种情况:一是虽然职位很低,却权力独揽、一肩多挑。如2004年查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他不仅负责账目的登记,还负责整个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工作。二是一些政企不分的单位的领导,他们经营公司,同时行使一定的公权。如2008年查处的山西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2010年查处的广州市九佛电器厂原厂长钟学周。三是身处国土、资源、交通等关键部门,同时握有关键权力。如2008年查处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2010年查处的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因此,要增强权力配置及运行科学性,创造可监督的前提。这不仅要求进一步明确岗位职权职责、避免一肩多挑、分化权力,还要求进一步做好政企分开工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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