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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以程序之治开启政府善治之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婷婷
日期:2011-12-14 10:00:32
程序法治建设方面,仍然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关系轻法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习惯。这些仍是政府善治道路上的巨大阻碍。 其实,一直被冷落、被漠视的法律程序,正是构筑法治国家大厦的基石。以程序为本位,突出强调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是对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真正实现“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规范合理的程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实体法治涉及利益分配、社会矛盾解决,实体公正只能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兑现。相比起来,程序之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的机会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不满,通过社会的人文关怀弥补实体公正上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者产生信任,对处理结果实现心理认可。 事实上,通过程序规则,个体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我国长期以来对权利保护漠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程序理念和实践的缺失,在公权力领域尤其如此。行政领域的强制拆迁、城管暴力,司法领域的刑讯逼供,都是在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名义下,行不法违法之实,违背了政府善治的初衷,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程序之治以“正当程序”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故而更有利于限定公权力边界,提高公民个体的福祉。 三、为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 近年来,国家行政立法不断加速,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完备了行政法律体系。以往盖一个公章要跑十几个部门等现象,虽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所好转,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还有许多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一些公共治理行为的确乏善可陈。 以程序之治实现政府善治,需要有一部能够全面约束权力、遏止行政权滥用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确立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顺序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应真正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的便民原则,以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立规矩,精减不必要的手续,将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办理、电子办公、一厅式服务等吸收推广、纳为定制,打造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行政程序法”能够形成“开门行政”的机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赋予,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增加行政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经由这部法律,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能更有效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2008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