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5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问题终结机制是解决部门信访难题的应急之道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曹 英 日期:2011-11-07 09:47:39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权宜之计
  现行信访问题的核心是以行政权力解决利益纠纷,并以之为终极解决的办法,不符合现代社会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政治权力互相分工、相互制约的权力安排原则。
  在现代权力理念中,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有着严格的权限分工,并被赋予不同的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主要是以政策输出的方式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通常体现为政府,强调政策执行的效率;司法权力主要是以案件的审理决定利益纠纷的处置,通常体现为法院,强调案件审理的公正;立法权力主要是以人权保障的原则为行政权力的政策输出、司法权力的案件审判设定基本的规则,通常体现为代议机关,强调的是权力的正义。在这三者当中,代议机关不直接面对个别民众的利益诉求,一般是集合群体利益形成公共利益的公共意志;行政权力是以政策实现的方式表达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如强求政府直接面对个体成员的利益诉求,会导致政府的权力扩张,强化其自利性,影响政府的公共性形象。因此,从权力的根本性安排上来说,司法权力是处置利益纠纷的终极机制。法院以个案为依托、以立法机关的法律为依据,对各方利益纠纷进行裁决。因为法院不属于政府(行政权力),以司法审查方式裁定政府的合理性,其与立法机关的合理分工,可以使公共意志得到公正的对待。但在我国现行信访体制下,行政权力仍是强势的政治权力,行政首长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案件、纠纷的最终结果,因此访民的选择理性倾向于政府干预,显然有违于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然而,部门信访问题终结机制还是行政权决定案件的一种方式,因此它只能算是一种权宜之计。
  (二)社会参与有序化的过渡途径
  社会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民众参与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改良政府治理、培育公民文化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社会参与的理想形态是公民自觉的意愿表达,既可以是个体的利益主张,也可以是群体的组织化方式;既可以是言论的,也可以是行为的。但个体的权利表达,在知识积累、资源动员、方式选择和诉求影响力方面,均与群体参与有着很大的差异。民主化的制度参与首先是群体的集体行为,但前述问题终结机制还主要是针对个体访民的要求,只是主张有序性地限制性地参与。
  在民主实现程度方面,也有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的区别。选举式民主是以公民整体性的表达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参与式民主是政府主导的民主方式,强调政府设定议题、征集民众意见,以民众意见作为决策参考并接受民众监督的方式,表现为较大的民主作风;协商式民主是民众集体参与,直接决策,在议题选定、政策输出、执行与监督各个环节均体现民众意志,是在较小范围内的直接民主方式。部门信访问题终结机制只是参与式民主的一种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
  但无论如何,部门信访问题终结机制的建立,不失为解决当前信访困局的破局之道。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 王 惠 
  E-mail:ldkxwh@163.com  
  电  话:0371 - 63910574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