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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问题终结机制是解决部门信访难题的应急之道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曹 英
日期:2011-11-07 09:47:39
界性存在使政府一般机关并无完全解决访民利益纠纷案件的能力,且这种政府权力部门的受限性规定是法治社会必须强调的基本行政原则;三是如不动用各部门综合办公、权力聚集的方式不可能解决访民诉求,而持久性的权力聚集会造成行政权力的裂变,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一部门使之成为“部门之雄”,形成“政府中的政府”的专权倾向,威胁其他权力部门的存在,从而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 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建立“部门之雄”的超权力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目前状况下,一个政府部门要解决访民权益的可能性存在极大的变数,这不是部门推诿责任的借口,而是权力制衡的现实。但访民仍固执地确信政府权力的威力,在高估政府部门的权力后企求利益的完整实现,如不能达致目的就会不断重复上访甚至缠访、恶性上访,形成信访问题的淤积。如信访老户不断被驳回、不断申诉、不断上访,甚至扬言“生命不息,访诉不止”;重复访、越级访现象严重;迷信行政权力的万能性,不能理性评价和对待司法裁判、行政裁决的结果,不选择走正当程序,而选择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来实现其诉求;组织化倾向及抱团上访的倾向等。这些都给地方政府施加了很大的政治压力,给当地社会管理造成了较大影响。有时候,政府为了维稳的大局,不得不以息事宁人的姿态,给相关访民以优惠性的照顾,但这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救急方式却会给类似访民以政策激励,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从而造成更大的上访压力,积累更多的访诉矛盾。这显然不是理性的常态的解决问题之道。 在目前体制环境下,解决这类访诉矛盾的第一要素,是让访民明确知悉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使之确信政府某一部门的权力只是政府整体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部门已经尽力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终止行政解决的可能性,转求法院的司法裁决,从而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建立起政府部门的问题终结机制。 二、问题终结机制成为破局突破口 建立政府部门的问题终结机制,是指通过特定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为访民接受,最终成为最后决定。当然不是说访民的要求能被政府部门彻底解决,而是指政府部门能够解决的最终限度。如访民不能接受决定结果,不能再在此部门循环进行诉求,而必须寻求其他的利益救济或主张方式。换言之,这种问题终结机制,是首先为解决重复上访、缠访、恶性上访等严重现象而建立的。 部门问题终结机制的效果取决于其权威性是否为访民及社会舆论所接受、认可和信服。政府绩效的效果权威性一般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政策后果的正义性,包括政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即政府政策实施的结果是最大限度的公益性,而非部门利益的优先照顾和资源分配的最大化;资源配置时必然有利益受损方,对其利益补偿及提供救济具有优先性,不得形成胜者为王、赢者通吃的“霸王现象”,此即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后果的正义性往往来自目的的正当性,政策启动时的利益博弈的公正性具有先决性意义。二是政策部门的权威性,政策实施主体得到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就会形成对政策结果的善意态度和评价,即由于对政策主体的支持而容忍不利于己的政策输出,从而使政策绩效最大化。三是政策过程的公开性,即政策决策、实施与评价、监督的整个过程都在阳光下运行,能得到社会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