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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破解“人走政息”迷局的三大举措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曾军丽 程留全 日期:2011-10-11 12:08:13
个权力运行机制。
  一个地方的重大事项,理当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使之具有高度权威的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现任一把手和继任一把手也不能例外;如果要对制度修改或废止制度,同样必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决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郭宝成是神木县一把手的时候,他没有将“神木模式”的改革方案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从而失去了一个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神木模式”法律权威,并使之制度化、“可持续实施化”的机会。继任的神木县委书记如果要将“神木模式”一废了之,法律将无法有效约束他,更难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神木县的情况如此,其他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知道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知道了吕日周、郭宝成推行的改革有可能出现“人走政息”的结果。改革如果靠权力推行,是难以持久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一经通过,即具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但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监督不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仅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和其决定的严肃性,也挫伤了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这样,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影响人大权威。特别是跨届次的重大事项,往往人走茶凉,很难保障重大事项的连续性。所以,尽管人大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但是由于其缺少权威性,导致行政权力无限膨胀。这种失去制衡的权力结构,加大了领导干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才是地方新政出现“人走政息”现象的深层次制度根源。因此,扩大民主、规范人大监督程序、重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和立法立项的主导地位,成为突破“人走政息”迷局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当和缺陷是造成“人走政息”的一个重要原因。用什么样的标准考核政绩,领导干部就会相应地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政绩、用什么样的行动去创造政绩。考核制度影响着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对避免“人走政息”显得尤为重要。
  1.政绩考核主体多元化。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官员的考核有两个评价体系,一个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价体系,另一个是社会评价体系。社会评价一般有三种:一是基层代表和群众的评价,二是媒体的评价,三是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调查机构的评价。我国现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基本上仍局限于“官考官”。然而,作为群众的领头人,一个领导干部创造的政绩是造福一方、为民谋利,还是劳民伤财,感受最深切、看得最清楚也最有评判权的,还是基层广大群众。因此,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和上马的工程,必须让广大群众参与决策;有关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政绩,必须让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评判。
  2.用发展的观点科学分析显性政绩与潜在政绩。政绩的显现有的需要一定的时间,现任领导政绩突出可能主要是前任的功劳;有的一时看起来没有多少政绩,但他为后任出政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考核干部政绩应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看待“显”与“潜”,既不能把前任投入现任产出的政绩简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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