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构建分权制衡机制的实践
也随之出现。党政联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权力和财力的集中,有悖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原则。这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从而加剧部门利益矛盾的深度,加大治理的难度。由此,必须明确大部制只是手段和方向,而非目的和任务,机构并非越少越好、越大越好。改革要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解并严格划分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权力边界,以法律和规章的形式明确各项权力,做到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其次,完善监督机制。顺德的改革主要针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而较少涉及人大、政协等。纪检机关的行政内部监督得到了重视,行政体制外监督的作用却难以充分发挥。例如,区委书记兼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镇党委书记兼任镇人大主任的做法容易造成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关系密切,也可能出现一把手过于繁忙、顾此失彼的情况。在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放权的时候,应该考虑把更多的权力让渡给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同时,疏通人员交流渠道,优化人大、政协机关人员结构,发挥人大、政协在维持地方政策稳定、推动地方科学发展上的关键作用。只有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的群众监督实现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形成大监督格局,进一步完善分权制衡机制。 最后,转变政府职能。与以往历次行政体制改革不同,大部制改革首次把目标确定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离不开人民群众即服务对象的参与和监督。其中,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关键。政府要主动向社会简政放权,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协同治理模式。一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推动网络问政制度化、规范化、普及化;二是健全公共决策参与机制,逐步向社会开放决策、服务、监督等领域;三是培育行会、协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四是政府主动让渡职责,将部分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交由市场中介、社会组织等非官方的公共管理主体承担,逐步减少不必要的权力配置,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注:本文是李景治教授主持的北京市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项目编号:09AbKD0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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